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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稽察〔2017〕1955号

  各司、局、室,国家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的综合监管,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1月10日

  附件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体制改革,完善监管制度,

  提升监管能力,强化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的监管,提高中央

  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内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

  划下达后的全过程和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明确委内司局之间监管职责分工,落实地方发展改革

  部门和参与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分

  工明确、各负其责、纵横联动的投资计划监管体系,形成协同监管

  机制。

  第四条坚持依法行政,事前规范审核、事中强化监督、事后

  严格考核。明确各管理环节的责任主体,压实责任,建立贯穿中央

  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管理全过程的责任体系。

第五条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

  项目库(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库),将所有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

  监管范围,其中绝密级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对每个项目

  计划下达、计划实施的全过程进行在线监测,实现常态化监管。

  第六条加强监管成果运用,将稽察检查结果作为制定完善政

  策、安排投资计划、改进投资管理的重要依据。建立投资监管与投

  资安排紧密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条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考核,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

  评估评价,提升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章监管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和负

  责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司局(以下简称各相关司局)共同履

  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的监管职责。

第九条稽察办是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的牵头机

  构,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管理、网上监测和监督检查。对计划下达

  后投资监管实行统筹组织管理,统一规范程序,统一处罚标准,组

  织实施专项稽察和综合检查。

第十条各相关司局对分管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履行

  监管职责,制订专项管理办法,开展日常调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

  方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对计划实施情况开展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建立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综合监管工作协调机制,

  统筹工作部署,研究解决投资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投资

  综合监管工作协调机制由分管稽察工作的委领导主持,稽察办负责

  日常工作,各相关司局共同参与。

第三章主要任务和要求

第十二条稽察办会同各相关司局强化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

  的顶层设计,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健全和完善投资监管配套

  办法,规范监管流程,夯实管理基础。

  第十三条每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案确定后,稽察办会

  同各相关司局研究提出年度重点监管任务清单,经委主任办公会议

  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办公厅、投资司、稽察办会同国家信息中心负责重

  大项目库项目监管模块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

  批监管平台数据共享,提高日常调度、动态监测和预警防范能力。

推进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相关数据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应用。

第十五条稽察办依托重大项目库组织中央预算内投资调度管

  理,制定调度规则,完善调度流程,开展在线动态监测和问题预警,

  定期发布月度监测分析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送委领导和相关

  司局。各相关司局及时通过重大项目库加载投资计划,督促数据填

  报,核查数据质量,对分管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开展日常调度,

  掌握计划实施进度、工程建设进展等动态情况,督促落实监测发现

  问题的整改。

  第十六条各相关司局在投资计划文件印发时,同步将所有投

  资计划电子数据(含涉密项目)加载到内网重大项目库,并发起调

  度任务;将非涉密项目投资计划电子数据加载到外网重大项目库,

  并发起调度任务,投资计划文件纸质件同时抄送稽察办。

  采用切块(打捆)方式下达投资计划的,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

  门或其他部门应在分解投资计划文件印发的同时,将非涉密分解投

  资计划电子数据加载到外网重大项目库;使用光盘等保密介质将涉

  密分解投资计划电子数据送相关司局报备,并由相关司局加载到内

  网重大项目库。投资计划文件纸质件同时抄送稽察办。

  第十七条投资计划直接下达到项目的,应明确每一个项目的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投资计划采用切块(打捆)

  方式下达的,有关司局应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部门在计划分

  解时,同步确定具体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是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单

  位财务或人事管理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项目直接管

  理单位的,则为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对

  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职责。

  监管责任人由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派出,为日常监管直接责

  任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监管责任人应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原

  则上应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

  场,并及时主动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各相关司局要督促有关地方

  和部门充分发挥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的作用。

第十八条各相关司局会同稽察办明确每批次年度中央预算内

  投资计划的监管措施,包括对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

  的履职要求,进度数据、信息报送审核的要求,监管的重点以及奖

  惩措施等,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紧扣重点环节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的监

  管。从项目审批审核、转发或分解计划、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

  与拨付、竣工验收管理等方面入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加

  强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主体,规范验收程序。

  第二十条各相关司局和稽察办应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在线监

  测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和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及时开展现场稽察检

  查,做到线上线下有机结合。现场稽察检查要规范工作程序,优化

  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现场稽察检查可以联合部门和地方开展,或协调

  部门和地方进行交叉检查。涉及项目较多时,可以组织部门和地方

  先自查,再选择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抽查。积极探索发挥第三方专

  业机构的作用,委托或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人员参与现

  场稽察检查。开展现场稽察检查前,司局间应加强沟通,避免重复。

  第二十二条现场稽察检查应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采用“双

  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建立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完善稽察检查

  项目、稽察检查人员“双名录库”,随机抽取被稽察检查项目和赴

  现场稽察检查人员,加大稽察检查结果公开力度,确保稽察检查行

  为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赴现场稽察检查人员与被稽察检查

  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完成现场稽察检查工作后,及时提交稽察检查报

  告,呈报分管委领导。稽察检查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报告委

  主要领导。稽察检查报告须包括稽察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

  建议等内容。稽察检查报告应情况事实清楚,问题定性准确,提出

  的建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四条加强司局间协调配合,建立问题整改协调工作机

  制。稽察办对在线监测和现场稽察发现的问题提出稽察整改意见,

  征求相关司局意见后报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定,有关司局要按

  照整改意见协调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各相关司局对日常监管和

  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统一的处罚标准提出处理意见,征求稽察办

  意见后报委领导,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稽察办不定期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公开抽

  查结果,对整改不到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问责的建议。

第四章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稽察办会同各相关司局根据在线监测和现场稽察

  检查结果,不定期对各专项的投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征求有

  关司局意见后,将评价结果报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投资司会同

  有关司局根据评价结果,结合专项调整依据和原则,研究提出专项

  调整建议。

第二十七条投资司、稽察办会同各相关司局制定评价指标体

  系,根据在线监测和现场稽察检查结果,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

  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酌情减少后续资金安排规模。对执行较好的,有关司局在资金安排

  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十八条对日常监管和稽察检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稽察

办和各相关司局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中

  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督

  促整改落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或扣减、收回、暂停安排

  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予以警示和惩戒。

第二十九条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

  项目,应进行项目调整。对存在虚假申报、骗取或转移、侵占、挪

  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严重问题的项目,应视情况撤销项目,将中央

  预算内投资收回用于其他项目,并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有关项目

  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凡涉及项目调整的,应在异地选择符合条件

  的项目重新安排。

  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要依照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移送纪检监察

  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或中央管理企业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中央预

  算内投资损失的,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

  申请报告;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

  资的,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一条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逐步推进计划实施

  监管结果公开。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存在突

  出问题的项目单位及有关人员纳入“黑名单”,按规定程序和途径

  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

  联合惩戒。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每年1 月,各相关司局应对上年度投资项目监管

  工作进行梳理,形成年度监管工作情况报告报分管委领导,同时抄

  送稽察办和投资司。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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