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的审批属于其中的取消项目之一。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总局制定了《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的暂行规定》(〔90〕财农税字第56号)同时废止。

  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三日

  附: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第四条 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第五条 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受理人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第六条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于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手续。

  对于显然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

  第七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八条 耕地占用税减免,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用地批准文件和减免申报表。

  契税减免,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减免申报表。

  第九条 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和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契税减免,其备案办法由省级征收机关制定。

  第十条 省级征收机关应根据备案情况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一条 办理减免的征收机关应将办理情况,定期逐级通报基层征收机关。

  基层征收机关应对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逐级上报至办理减免的征收机关。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征收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受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征收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减免申报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9号  (2020/10/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2020/9/8)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20/8/11)
  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0〕2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20/7/1)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3月27日  (2020/5/1)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101号  (2020/3/1)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令 第 50 号  (2020/1/1)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9号  (2019/11/26)
  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2019/9/23)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2019/8/3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  (2019/8/1)

 关键字
  耕地  占用税  契税  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耕地占用税申报

 办税指南——耕地占用税申报

 耕地占用税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规章制度

 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令 第 4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 第 2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 第 30 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的公告

 北京市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何规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