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89号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89号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已经1995年11月2日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务院总理 李 鹏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境外上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本规定所称境外上市,最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司开公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

  第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的,以外币认购。

  境外上市市外资股在境外上市,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第四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或者其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能与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达成应谅解、协议,对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及相关活动进行合作监督管理。

  第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建为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该股份有限公司一经成立,即可以发行新股。

  第七条 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内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

  第八条 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委员会批准之日直15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九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十条 公司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未募足的,不得在该发行计划外发行新股。公司需要调整发行计划的,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核准后,报国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审批。

  公司增资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与前一次发行股份的间隔期间,可以少于12上月。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与包销商在包光彩协议中约定,在包销数额之外预留不超过该次拟募集境外上市外资股数额5%的股份。预留股份的发行,视为该资发行的一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应当在公司各资募集股份的招股说明材料中全面、详尽披露。对已经批准并披露的发行计划进行调整的,必须重新披露。

  第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可以对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作出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怕要求的内容;公司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删除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载明公司的营业期限。公司的营业期限,可以为永久存续。

  第十五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主张权利,提出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依法持有境外上市外资股、其姓名或者名称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境外投资人,为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权益拥有人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法律规定,将其股份登记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名下。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为证明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第十七条 依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指的谅解、协议,公司可以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在境外,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公司应当将境外代理机构制作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的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副本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的更正需要依据司法裁定作出的,可以由名册正本存放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

  第十九条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复送达公司。

  书面通知和书面回复的具体形式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以上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于5日内将会议拟审的事项、会议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资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前款所列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年度报告,并复核公司的其他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资和答复询问。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期,自公司本资股东年会结束时起至下年股东年会结束时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所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以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公司所筹集的外币资本金的结汇和公司向股东支付股利以及其他款项所需的外币,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公司章程规定由其他机构代为况换外币并付给股东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所编制的向境内和境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不得相互矛盾。分别依照境内、境外法律、法规、证券交易场所规则的规定,公司在境内、增多外或者境外不同国家和地区披露的信息有差异的,应当将差异在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同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内资股股东之间发生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以及公司其他事务有关的争议,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解决方式处理。解决胶款所述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关联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9号  (2020/10/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2020/9/8)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20/8/11)
  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0〕2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20/7/1)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3月27日  (2020/5/1)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101号  (2020/3/1)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令 第 50 号  (2020/1/1)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9号  (2019/11/26)
  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2019/9/23)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2019/8/3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  (2019/8/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  (2019/8/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  (2019/7/1)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47号  (2019/7/1)
  政府投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2号  (2019/7/1)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5号  (2019/6/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  (2019/4/2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19/4/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019/4/23)

 关键字
  募集  股份  上市  境外  公司  有限  特别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89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 44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4〕 30 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