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华众创空间 logo
联华众创空间




注册地址·工位·办公室·会议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平台上门核查/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
注册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报到/银行开户 500元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 人社厅发〔2016〕9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

人社厅发〔2016〕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要求,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我们制定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流动就业人员实际情况和管理服务能力,细化完善《规程》。有关情况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6月22日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流程,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和《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本规程所称参保(合)凭证是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监制要求填写和打印的凭证(附件1)。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保留其参保信息,以备核查。参保人遗失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补办。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函》)。

  第六条 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转移手续:

  1.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2.按规定处理个人账户,需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的,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社会保障号。

  3.生成并核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附件4,以下简称《信息表》),并提供给转入地经办机构。

  4.转出地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

  《联系函》信息不全或有误的,应及时联系转入地经办机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予以配合更正或说明情况。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通知转入地经办机构。

  第七条 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列具的信息及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

  2.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信息表》按照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参保(合)凭证、《信息表》或个人账户金额有误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联系转出地经办机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以配合更正或说明情况。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样张、标准格式和填写要求》(附件1),并将凭证样张公布在部网站上,各地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打印。

  第九条 各统筹地区经办人员可以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址(http://www.mohrss.gov.cn)查询全国县级以上经办机构的邮寄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下载各地行政区划代码。经办机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要及时通过系统变更或直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确保部网站上公布的县级以上经办机构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条 关系转移接续函、表等材料应以纸质方式通过信函邮寄。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经办机构间尚未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相关材料;已经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信息系统交换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城乡)居民等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应连续计入新参保地业务档案,保证参保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二条 本规程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原《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样张、标准格式和填写要求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附件1

  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样张、标准格式及填写要求

  1.参保(合)凭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统一标准填写并打印。

  2.表样规格基于EXCEL确定。

  3.采用A4幅面无碳复写式白色电脑打印纸。

  4.参保(合)凭证由参保人员留存。

  5.样式中所有文字统一使用“宋体”。标题“参保(合)凭证”采用20号字并加粗;其余部分采用11号字,其中:“基本信息”、“ 参保信息”、“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注意事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字样加粗。

  6.参保(合)凭证中表内单元格的文字对齐方式为水平、垂直居中。其中:凭证号、参保(合)起止时间、个人账户余额大写和小写为靠左缩进。

  7.参保(合)凭证中标题行的行高固定为40,列宽与表格主体宽度一致。表内部分行高固定为24。

  8.样式“页面设置”项目中,缩放比例一般为100%。方向为横向;页眉、页脚固定为0.8;上下边距一般为0.9,左右边距为0.3。参保(合)凭证的居中方式为水平、垂直居中。

  9.填写统一使用“仿宋”黑色10号文字,靠左缩进。

  10.参保(合)凭证填写的相关内容应真实;参保(合)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和损毁。

  下载附件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docx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docx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docx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 人社厅发〔2016〕94号关联内容
 关联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1/6/1)
  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9号)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2020/12/1)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20/9/2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20/9/25)
  中办 国办印发《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2020/9/21)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0号  (2020/9/21)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5号  (2020/9/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 人社厅发〔2016〕94号  (2020/9/2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3年5月30日 劳社部发[2003]12号)  (2020/9/2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 人社厅发〔2016〕94号关键字
 关键字
  基本医疗保险  就业  业务  转移  人员  规程  关系  流动  接续  经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社厅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 人社厅发〔2016〕94号相关内容
 相关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 人社厅发〔2016〕9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94号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80号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1〕12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 人社厅发〔2016〕94号关键字搜索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经营推广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微信小程序

微信公众号

挂靠公司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