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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卫基层发〔2016〕5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卫基层发〔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明确要求,是深入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加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对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意见》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站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科学设计,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以保障健康为目标,合理统筹规划

  各地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根本目标,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从完善政策入手,逐步推进制度整合工作。要本着有利于实现医疗、医药、医保联动、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运行效率,有利于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让群众真正得实惠的原则,加强统筹规划,及时科学制订整合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要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计生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推动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与深化医改相关工作协调有序发展,努力提高保障水平、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以“六统一”为重点,平稳有序推进

  各地要按照《意见》“六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加强研判,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在充分考虑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的基础上,逐步统一城乡居民医保的覆盖范围、筹资、保障、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等基本政策。围绕统一待遇政策、基金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和就医结算等重点稳步推进地市级统筹,加强基金的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县级政府、经办管理机构基金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推进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要做好整合前后的衔接,深入总结现有医保制度的建设经验,将成熟和行之有效的做法应用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中,确保整合工作顺畅接续、平稳过渡,确保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待遇不受影响。

  四、创新经办管理,提升服务效能

  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理顺医保管理体制,推动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统筹协调发展。各地在经办机构整合中,要注意发挥现有管理经办机构的优势,使用好现有队伍,保持队伍的稳定性、积极性和主动性。继续坚持管办分开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服务,探索建立多元化有序竞争的经办服务格局,提高经办效率、激发经办活力。规范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服务流程,巩固完善省内就医即时结报工作,加快推进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为城乡居民提供一体化、高效便捷的经办服务。

五、加强对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将整合工作作为深化医改的一项重点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履责,积极作为,确保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整合工作的总体规划。要注重加强与省级医改领导小组的沟通协调和汇报,在医改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深化医改的框架下,积极主动提出整合工作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整合过程中的问题。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加强督导检查,相关工作进展要及时报告我委。尚未整合的地区要结合实际科学研判,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已整合的地区也要认真对照《意见》要求,做好相关政策措施的调整和完善,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宣传引导,总结推广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及时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努力营造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良好氛围。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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