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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7〕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实行基金省级统筹是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对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增强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更好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为落脚点,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制度统一,分级管理,提高工伤保险服务水平;坚持职责明晰,强化考核,确保省级统筹有效运行;坚持统调结合,缺口分担,建立基金管理良性机制;坚持目标明确,分步实施,推进工伤保险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实行省级统筹,要求在省(区、市)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在基金管理上,有条件的省(区、市)可以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管理;不具备条件的省(区、市)也可以在省级建立调剂金,由市(地)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比例上解到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用于调剂解决各市(地)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缺口。

三、保障措施

  (一)做好政策标准平稳衔接。实行省级统筹,全省(区、市)统一工伤保险各项政策及待遇标准,要统筹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待遇计发基数变化情况,采取过渡办法,逐步实现待遇平衡。在行业费率调整方面,应按照平稳有序的原则,逐步调整到位,避免基金征缴和支付大幅波动,确保工伤保险制度平稳运行。

  (二)明确各级责权划分。实行省级统筹,要明确各级在管理上的主体责任,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完善基金预算管理,健全基金征缴责任制和考核指标,建立职、权、责约束机制和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各市(地)要强化基金征缴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基金支出范围和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加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优化流程,提高工作质量。地方各级财政要切实保证工伤认定调查必要的经费支出。

  (三)加强基金管理使用。各省(区、市)要切实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按《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建立储备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管理的省份,在处理各市(地)原结余基金时,可根据地方实际,采取不同时期结余基金分别上解、分步实施等方法。实行省级调剂金管理的省份,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合理的调剂金上解比例。建立省级调剂金后,各市(地)不再建立储备金和调剂金,原各市(地)自行筹集并建立的储备金、调剂金纳入本地基金结余,如当年出现基金缺口的,应按照动用本地区累计结余、省级调剂金的先后顺序解决。省级调剂金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各省(区、市)制定。各省(区、市)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缴费费率。

  (四)做好信息系统的整合。各省(区、市)要依托“金保工程”整合现有资源,建立支持省级统筹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提供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参保权益信息查询、经办管理等网上服务,支持工伤医疗费即时结算。实现省、市、县三级管理部门信息的纵向互联,与银行、医疗和康复等机构的横向互通,与财政、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工伤保险业务运行、医疗费监控、基金监督、管理决策的信息化。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行省级统筹,关系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可持续发展,是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需要成立由分管厅(局)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要求和进度安排,确保在2020年底全面实现省级统筹。成立领导小组情况及专门工作方案应于10月底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周密部署,平稳实施。实施省级统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省(区、市)务必作出周密、细致的工作部署,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已经实施省级统筹的省(区、市)要以本指导意见下发为契机,主动对标对表,一揽子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舆论。实行省级统筹,要在政策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同步对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作出部署安排,加强针对性宣传,为省级统筹的平稳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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