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9号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1994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9号发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煤矿的行业管理,促进乡镇煤矿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乡镇煤矿,是指在乡(镇)、村开办的集体煤矿企业、私营煤矿企业以及除国有煤矿企业和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

  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对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方针。

  第四条 乡镇煤矿开采煤炭资源,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国家扶持、指导和帮助乡镇煤矿的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煤矿的管理,依法维护乡镇煤矿的生产秩序,保护乡镇煤矿的合法权益;对发展乡镇煤矿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乡镇煤矿开采煤炭资源,应当遵循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依法办矿,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七条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是乡镇煤矿的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

  煤炭工业行业管理的任务是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提供服务、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源与规划

  第八条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时,应当合理划定乡镇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范围。

  第九条 未经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乡镇煤矿不得开采下列煤炭资源:

  (一)国家规划煤炭矿区;

  (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煤炭矿区;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稀缺煤种;

  (四)重要河流、堤坝和大型水利工程设施下的保安煤柱;

  (五)铁路、重要公路和桥梁下的保安煤柱;

  (六)重要工业区、重要工程设施、机场、国防工程设施下的保安煤柱;

  (七)不能移动的国家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名胜古迹和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下的保安煤柱;

  (八)正在建设或者正在开采的矿井的保安煤柱。

  第十条 乡镇煤矿在国有煤矿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边缘零星资源,必须征得该国有煤矿企业同意,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乡镇煤矿开采前款规定的煤炭资源,必须与国有煤矿企业签订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和维护矿山安全的协议,不得浪费、破坏煤炭资源,影响国有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乡镇煤矿的生产井田时,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但是,对违法开办的乡镇煤矿,不予补偿。

第三章 办矿与生产

  第十二条 开办乡镇煤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

  (二)有经依法批准可供开采的、无争议的煤炭资源;

  (三)有与所建矿井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装备和技术人才;

  (四)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

  (六)办矿负责人经过技术培训,并持有矿长资格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乡镇煤矿,由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审查申请人的办矿条件。

  申请开办乡镇煤矿,其矿区范围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审查申请人的办矿条件。

  经审查符合办矿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凭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十四条 乡镇煤矿建成投产前,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乡镇煤矿,不得进行煤炭生产。

  第十五条 乡镇煤矿开采煤炭资源,应当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和科学的采矿方法,提高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率,防止资源的浪费。

  第十六条 乡镇煤矿应当按照矿井当年的实际产量提取维简费。维简费的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安全与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煤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

  乡镇煤矿的矿长和办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乡镇煤矿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对矿长考核合格后,应当颁发矿长资格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对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应当颁发操作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乡镇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救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乡镇煤矿应当及时测绘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并定期向原审查办矿条件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送图纸,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乡镇煤矿进行采矿作业,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第二十三条 乡镇煤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关闭矿山手续时,应当向原审查办矿条件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乡镇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并有权对取得矿长资格证书的矿长进行抽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矿山安全的规定,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审查办矿条件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办乡镇煤矿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图纸资料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由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停止开采:

  (一)未经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煤炭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煤炭矿区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稀缺煤种的;

  (二)未经国有煤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国有煤矿企业矿区范围内边缘零星资源的。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经抽查发现取得矿长资格证书的矿长不合格的,应当责令限期达到规定条件;逾期仍不合格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其所在煤矿停产。

  第二十九条 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符合开办乡镇煤矿的条件不予审查同意的,或者不符合条件予以同意的;

  (二)符合矿长任职资格不予颁发矿长资格证书的,或者不符合矿长任职资格予以颁发矿长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的罚没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1/6/1)
  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9号)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2020/12/1)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20/9/2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20/9/25)
  中办 国办印发《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2020/9/21)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0号  (2020/9/21)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5号  (2020/9/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 人社厅发〔2016〕94号  (2020/9/2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3年5月30日 劳社部发[2003]12号)  (2020/9/20)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11 号  (2020/9/20)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2008年1月4日颁布实施)  (2020/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2020/9/1)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66号  (2020/9/1)

 关键字
  煤矿  管理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印发《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修订印发《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能源规〔2023〕80号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要求》《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知识点》的通知 煤安监行管〔2018〕12号

 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元旦及春节期间煤矿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15〕2759号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15号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9号

 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煤安监行管〔2019〕4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安监发〔2011〕66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安监发〔2010〕102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恢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安监办发〔2012〕8号

 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0号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2号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改造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8〕165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78 号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