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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创业启航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能发〔2023〕25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实施创业启航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能发〔2023〕2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激发创业创新主体活力,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更好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首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首都技能人才“金蓝领”培育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将在全市实施创业启航培训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创业基础培训

  从激发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开展创业实训三方面为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和指导服务,包括SYB“创办你的企业”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两类。具体标准见《北京市创业基础培训项目组织实施技术要点(试行)》(附件1)。主要针对重点就业群体,包括院校毕业生,即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毕业生(含京外院校的北京生源毕业生)、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退役军人等。

  (二)网络创业培训

  引导劳动者充分利用互联网思维、互联网技术、互联网资源和互联网平台,开启网络创业实践或实现传统创业的互联网转型。具体标准见《北京市网络创业培训项目组织实施技术要点(试行)》(附件2)。主要针对重点就业群体,具体范围同上。

  (三)创业菁英训练营

  通过促进学员创新思维及能力提升、成功创业经验分享和个性化辅导等形式,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根据学员创业阶段,分为菁英启航训练营和菁英实战训练营两类。具体标准见《北京市创业菁英训练营项目组织实施技术要点(试行)》(附件3)。主要针对参加过我市创业基础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且取得合格证书的学员、市级以上创业大赛获奖者以及新创小微企业负责人,即在本市注册12个月内的新创小微企业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

二、培训方式

  创业培训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学习时长合并计入培训课时,其中线上培训包括直播培训和自有课录播培训两种方式。培训组织方须制定培训方案,经培训组织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且由市就业促进中心确认后,可按照培训方案开班。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做好培训组织方、培训班级、培训平台、培训过程和培训补贴的管理服务工作。

  创业基础培训项目组织方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征集确定,网络创业培训项目和创业菁英训练营项目培训组织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征集确定,有效期2年,培训组织方须提交诚信服务承诺书。

  同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征集优质创业培训教学平台供培训组织方使用,包括直播平台和录播培训平台,征集工作按照《创业培训教学平台征集指引(试行)》(附件4)要求开展。

  (一)直播培训

  培训组织方可依据培训方案,开展线上直播培训,选择管理平台接入的直播培训平台组织学员开展培训。培训过程应严格按照相应培训项目技术要点实施。

  (二)自有课录播培训

  具备自有线上培训课程的培训组织方,可开展自有课录播培训,选择管理平台接入的录播培训平台上传培训课程,通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组织学员开展培训。培训课程应按照《“互联网+创业培训”课程设计与开发规范(试行)》(附件5)要求设计开发。

  (三)线下培训

  培训组织方可依据培训方案开展线下培训,培训过程应严格按照对应培训项目技术要点实施。

三、培训补贴

  本通知确定的培训群体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创业培训,同一创业培训项目不可重复参加。补贴所需资金由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和就业补助资金共同列支。培训组织方可将培训补贴用于培训组织实施和机构运行各项支出。2022年以来,各区按照原政策要求已完成的创业培训班,其补贴资金从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结余列支。

  (一)补贴标准

  培训组织方组织培训学员按要求完成培训且取得相应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基础培训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次,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次,创业菁英训练营补贴标准为1500-2500元/人次(40课时补贴1500元,60课时补贴2000元,80课时补贴2500元)。

  对于完成创业基础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开展创业培训后续服务且指导培训学员成功创业(取得营业执照满6个月,或开办网店满6个月且月平均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元)的,再给予培训组织方1000元/人次的创业实践指导服务补贴。

  (二)申请审核

  培训组织方通过管理平台进行创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实践指导服务补贴申请,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创业实践指导服务补贴的,培训组织方须提交培训学员成功创业的营业执照或销售交易数据等证明材料。区人力社保部门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用款申请,由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各培训组织方。

四、培训监管

  充分发挥“人防+技防”相结合的培训监管模式,对享受补贴的直播培训、自有课录播培训、线下培训实施全过程监管。

  (一)直播培训监管

  区人力社保部门按照不低于直播培训课时10%的比例,对相应班级直播视频进行抽查。直播培训平台存储直播视频,并对直播培训内容进行敏感信息筛查、预警,管理平台做好培训监管过程记录。

  (二)自有课录播培训监管

  自有课录播平台存储自有课录播视频,通过人脸识别、人机校验等方式对学员学习过程进行随机抽查,并定期将监管数据传输到管理平台。

  (三)线下培训监管

  培训组织方开展线下培训,学员须进行人脸识别和位置签到。每完成1课时培训,培训组织方须上传10秒钟培训现场视频至教学平台,同时应录制培训全程视频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四)培训质量监控

  区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创业培训的日常管理、过程监督、效果评估等工作,对于存在违反服务承诺的培训组织方,及时予以清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创业培训的抽查检查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创业启航培训是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创办和发展市场主体、带动更多劳动者创业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二)择优选择培训机构

  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及其他区培训机构的调研了解,结合本区需求,严格按照征集流程,择优确定培训机构。各区要强化沟通交流,统筹用好全市创业培训资源。

  (三)科学制定培训计划

  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要深入摸排本区重点就业群体和新创小微企业基本信息和创业培训需求,结合培训资源和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预估参培人次、培训项目和培训班次,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总体资金规模、全市创业培训布局以及各区申报情况等要素,统筹调剂下达计划。

  2023年培训计划应于本通知发布后两周内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24年起,各区每年于年底前报送本区下年创业培训年度计划。

  (四)严格监督管理

  培训组织方应确保培训课时、规模、教材、讲师、成果等方面按要求实施。各区人力社保局要切实履行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监管和审核拨付的主体责任,加大抽查核查力度,注重培训质量和实效,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培训补贴资金行为。培训组织方或教学平台培训、服务质量较差,或存在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移出培训组织方或教学平台名录,纳入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五)注重宣传引导

  各区人力社保局要加大对创业启航培训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和平台,广泛宣传创业者、优秀创业导师、创业培训组织方和管理人员的典型事迹,发挥示范作用,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参与度。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61号)、《关于开展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2〕3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培训教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2〕98号)、《关于调整〈创业计划书〉审核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4〕19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6〕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北京市创业基础培训项目组织实施技术要点(试行)

  2.北京市网络创业培训项目组织实施技术要点(试行)

  3.北京市创业菁英训练营项目组织实施技术要点(试行)

  4.创业培训教学平台征集指引(试行)

  5.“互联网+创业培训”课程设计与开发规范(试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2日

  附件1-6


 关联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1/6/1)
  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9号)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2020/12/1)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20/9/2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20/9/25)
  中办 国办印发《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2020/9/21)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0号  (2020/9/21)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5号  (2020/9/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 人社厅发〔2016〕94号  (2020/9/21)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11 号  (2020/9/2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3年5月30日 劳社部发[2003]12号)  (2020/9/20)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2008年1月4日颁布实施)  (2020/9/20)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第 19 号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0 年 第 2 号  (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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