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华众创空间 logo
联华众创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一月三日

  为了正确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案件受理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第二条 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 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企业公司制改造

  第四条 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第五条 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第六条 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第七条 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

  第八条 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九条 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十条 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企业分立

  第十二条 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企业债权转股权

  第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债务人以隐瞒企业资产或者虚列企业资产为手段,骗取债权人与其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债权转股权协议被撤销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第十六条 部分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股权的行为,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第十七条 以协议转让形式出售企业,企业出售合同未经有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审批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确认该企业出售合同不生效。

  第十八条 企业出售中,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确认该企业出售行为无效。

  第十九条 企业出售中,出卖人实施的行为具有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买受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企业出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合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企业出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均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出售时,出卖人对所售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损益状况等重大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企业出售价格,买受人就此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售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企业售出后买受人经营企业期间发生的经营盈亏,由买受人享有或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所属分支机构的,所购企业的债务,由买受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司,所购企业法人予以注销的,对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买受人应当以其所有财产,包括在新组建公司中的股权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所购企业法人被注销的,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应当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企业售出后,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该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资产转让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售出后,债权人就出卖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原企业债务起诉买受人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买受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出卖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买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出卖人。

  第二十九条 出售企业的行为具有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企业兼并

  第三十条 企业兼并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兼并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企业兼并协议不生效。但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兼并协议有效。

  第三十一条 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第三十三条 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实施日期编辑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制定的有关企业改制方面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号)关联内容
 关联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1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  (2020/12/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的通知 法改组发〔2020〕4号  (2020/11/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法释〔2020〕13 号  (2020/11/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20〕12号  (2020/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20/11/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9/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9/2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20/9/2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20〕10号  (2020/9/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号)关键字
 关键字
  企业  改制  案件  纠纷  民事  审理  问题  相关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号)相关内容
 相关内容

 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41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关于门头沟区区属国有企业改制改革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门政办发〔201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组改制后有关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200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6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号)关键字搜索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虚拟地址注册公司

 虚拟地址开公司

 虚拟地址注册公司

 北京科技园区虚拟地址

 延庆科技园区虚拟地址

 西城科技园区虚拟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号)

   虚拟办公室注册公司

 北京虚拟办公室

 延庆虚拟办公室

 西城虚拟办公室

 通州虚拟办公室

 顺义虚拟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号)

   工位出租

 联合办公工位出租

 CDD创意港·嘉悦广场联合办公工位出租

 西红门联合办公工位出租

 天宫院联合办公工位出租

 北京联合办公工位出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号)

   信息浏览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165号

 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 民发〔2022〕7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交安监规〔2023〕1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认定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3〕12号

 关于促进企业计量能力提升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计量发〔2022〕10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号)




服务与支持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业务洽谈:010-61256989  

微信扫码洽谈

 

虚拟办公

 

财税代理

 

工商登记

 

经营推广

  支持&服务:17319287279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微信小程序

 

微信公众号

 

挂靠公司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咨询
电话咨询
微信

微信扫一扫
洽谈联系更方便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