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华众创空间 logo
联华众创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

法发〔2016〕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

  为提升破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就破产案件信息公开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下简称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破产案件(包括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破产和解案件)审判流程信息以及公告、法律文书、债务人信息等与破产程序有关的信息统一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布。

  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应当使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时披露破产程序有关信息。

  第二条破产案件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均应依法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债务人信息,在不损害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与重整投资人的协议向重整投资人公开。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破产案件的以下信息:

  (一)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二)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发布的各类公告;

  (三)人民法院制作的破产程序法律文书;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破产管理人依法公开破产案件的以下信息:

  (一)债务人信息;

  (二)征集、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三)破产管理人工作节点信息;

  (四)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发布的其他公告;

  (五)破产管理人制作的破产程序法律文书;

  (六)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解协议。

  破产管理人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公开。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应当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时公开下列债务人信息:

  (一)工商登记信息;

  (二)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

  (三)最近一年的资产负债表;

  (四)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信息。

  第六条重整投资人可以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与破产管理人互动交流。破产管理人可以根据与重整投资人的协议向重整投资人公开下列债务人信息:

  (一)资产、经营状况信息;

  (二)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详细信息;

  (三)重整投资人需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破产程序有关公告。

  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在其他媒体发布公告的,同时要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公告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破产程序有关法律文书,但裁定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条申请人可以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实名注册后申请预约立案并提交有关材料的电子文档。人民法院审查通过后,应当通知申请人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办理立案登记。

  第十条债权人可以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实名注册后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据的电子文档,网上申报债权与其他方式申报债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的,破产管理人应当将债权申报书及有关证据的电子文档上传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集债权人会议并表决有关事项。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债权人可以选择现场投票或者网上投票,但选择后不能再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投票,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投票的,此次投票无效。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破产案件以及施行前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应当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 法发〔2016〕19号关联内容
 关联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1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  (2020/12/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的通知 法改组发〔2020〕4号  (2020/11/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法释〔2020〕13 号  (2020/11/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20〕12号  (2020/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20/11/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9/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9/2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20/9/2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20〕10号  (2020/9/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 法发〔2016〕19号关键字
 关键字
  企业破产案件  信息  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  法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 法发〔2016〕19号相关内容
 相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 法发〔2016〕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发〔2016〕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法释〔2007〕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7〕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2]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 法发〔2016〕19号关键字搜索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虚拟地址注册公司

 虚拟地址开公司

 虚拟地址注册公司

 北京科技园区虚拟地址

 延庆科技园区虚拟地址

 西城科技园区虚拟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 法发〔2016〕19号

   虚拟办公室注册公司

 北京虚拟办公室

 延庆虚拟办公室

 西城虚拟办公室

 通州虚拟办公室

 顺义虚拟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 法发〔2016〕19号

   工位出租

 联合办公工位出租

 CDD创意港·嘉悦广场联合办公工位出租

 西红门联合办公工位出租

 天宫院联合办公工位出租

 北京联合办公工位出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 法发〔2016〕19号

   信息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 2023年2月19日

 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粮仓规〔2022〕254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 自然资规〔2023〕1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203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标准更新升级和应用实施的通知 发改环资规〔2023〕26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 法发〔2016〕19号




服务与支持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业务洽谈:010-61256989  

微信扫码洽谈

 

虚拟办公

 

财税代理

 

工商登记

 

经营推广

  支持&服务:17319287279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微信小程序

 

微信公众号

 

挂靠公司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咨询
电话咨询
微信

微信扫一扫
洽谈联系更方便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