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已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1〕5号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第八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参照本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他人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司法确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文书样式附后)

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 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经 (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或者将调解协议作为附件)

  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受理司法确认申请用)

  (××××)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

  你请求本院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已收到。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条件,本院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本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回答问题;

  二、在本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申请人有权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三、如果本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本院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年 月 日

  (院印)

  四、其他:

  ×××人民法院

  确认决定书(决定确认用)

  (××××)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 年 月 日受理了申请人 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 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经 (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人民法院

  不予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用)

  (××××)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 年 月 日受理了申请人 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关于 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因 (写明不予确认理由),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据此,本院作出如下决定:

  对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审判员

年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关联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1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  (2020/12/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的通知 法改组发〔2020〕4号  (2020/11/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法释〔2020〕13 号  (2020/11/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20〕12号  (2020/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20/11/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9/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9/2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20/9/2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20〕10号  (2020/9/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9号  (2020/9/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法发〔2020〕32号  (2020/9/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7号  (2020/9/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法释〔2020〕8号  (2020/9/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法释〔2020〕6号  (2020/8/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2020〕202号  (2020/8/14)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0号  (2020/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5号  (2020/7/31)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59号  (2020/7/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7/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2号  (2020/7/1)
  司法部关于印发《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2020/6/23)

 关键字
  调解协议  司法  人民  程序  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仲发〔2013〕170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