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华众创空间 logo
联华众创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2020〕20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对鉴定事项的审查

  1.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

  (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

  (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

  (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

  (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

  (7)法律适用问题;

  (8)测谎;

  (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2.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鉴定。

二、对鉴定材料的审查

  3.严格审查鉴定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提供符合要求鉴定材料的法律后果。

  4.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

  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当事人放弃质证的,鉴定材料应当经合议庭确认。

  5.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

三、对鉴定机构的审查

  6.人民法院选择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执业范围等事项。

  7.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协商选择的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及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发现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应当终止协商选择程序,采用随机方式选择。

  8.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鉴定方案、收费标准、鉴定人情况和鉴定人承诺书。

  重大、疑难、复杂鉴定事项可适当延长提交期限。

  鉴定人拒绝签署承诺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更换鉴定人或另行委托鉴定机构。

四、对鉴定人的审查

  9.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指定鉴定人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对鉴定人的专业能力、从业经验、业内评价、执业范围、鉴定资格、资质证书有效期以及是否有依法回避的情形等进行审查。

  特殊情形人民法院直接指定鉴定人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五、对鉴定意见书的审查

  10.人民法院应当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11.鉴定意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书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的;

  (2)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的;

  (3)鉴定意见书有其他明显瑕疵的。

  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六、加强对鉴定活动的监督

  12.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不按期预交鉴定费用及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法律后果,并对鉴定机构、鉴定人收费情况进行监督。

  公益诉讼可以申请暂缓交纳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暂缓或减免交纳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

  13.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确定合理的鉴定期限,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

  鉴定机构、鉴定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鉴定期限。

  鉴定人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如无正当理由且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另行委托鉴定的,应当责令原鉴定机构、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14.鉴定机构、鉴定人超范围鉴定、虚假鉴定、无正当理由拖延鉴定、拒不出庭作证、违规收费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鉴定机构、鉴定人予以暂停委托、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中除名等惩戒,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鉴定机构、鉴定人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鉴定机构、鉴定人有前款情形的,可列入鉴定人黑名单。鉴定机构、鉴定人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进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和相关信息平台。

  15.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委托鉴定信息平台加强对委托鉴定工作的管理。

  16.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参照适用本规定。

  17.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鉴定人承诺书(试行)

  本人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作为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完成本次司法鉴定活动,承诺如下:

  一、遵循科学、公正和诚实原则,客观、独立地进行鉴定,保证鉴定意见不受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第三方的干扰。

  二、廉洁自律,不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请托人提供的财物、宴请或其他利益。

  三、自觉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各种情形。

  四、保守在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利用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获取利益,不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及鉴定信息。

  五、勤勉尽责,遵照相关鉴定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认真分析判断专业问题,独立进行检验、测算、分析、评定并形成鉴定意见,保证不出具虚假或误导性鉴定意见;妥善保管、保存、移交相关鉴定材料,不因自身原因造成鉴定材料污损、遗失。

  六、按照规定期限和人民法院要求完成鉴定事项,如遇特殊情形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当提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七、保证依法履行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做好鉴定意见的解释及质证工作。

  本人已知悉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行业主管部门、人民法院给予的相应处理后果。

  承诺人:(签名)

  鉴定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2020〕202号关联内容
 关联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1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  (2020/12/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的通知 法改组发〔2020〕4号  (2020/11/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法释〔2020〕13 号  (2020/11/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20〕12号  (2020/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20/11/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9/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9/2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20/9/2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20〕10号  (2020/9/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2020〕202号关键字
 关键字
  委托  鉴定  民事诉讼  审查  工作  人民法院  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2020〕202号相关内容
 相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2020〕20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评估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20〕12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法办发[2007]5号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2020〕202号关键字搜索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虚拟地址出租注册公司

 大兴虚拟地址注册公司

 丰台虚拟地址注册公司

 房山虚拟地址注册公司

 朝阳虚拟地址注册公司

 西城虚拟地址注册公司

 通州虚拟地址注册公司

 石景山虚拟地址注册公司

 河北虚拟地址注册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2020〕202号

   共享办公工位出租

 大兴共享办公工位出租

 丰台共享办公工位出租

 房山共享办公工位出租

 朝阳共享办公工位出租

 西城共享办公工位出租

 通州共享办公工位出租

 石景山共享办公工位出租

 北京共享办公工位出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2020〕202号

   共享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大兴众创空间办公室

 大兴共享办公室

 大兴会议室出租

 大兴洽谈室出租

 丰台洽谈室出租

 房山洽谈室出租

 朝阳洽谈室出租

 丰台会议室出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2020〕202号

   公司注册地址异常解除

 大兴公司注册地址异常

 朝阳公司注册地址异常

 通州公司注册地址异常

 西城公司注册地址异常

 石景山公司注册地址异常

 丰台公司注册地址异常

 房山公司注册地址异常

 公司注册地址异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2020〕202号

   挂靠地址出租注册公司

 北京挂靠地址注册公司

 延庆挂靠地址注册公司

 西城挂靠地址注册公司

 通州挂靠地址注册公司

 顺义挂靠地址注册公司

 石景山挂靠地址注册公司

 平谷挂靠地址注册公司

 密云挂靠地址注册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2020〕202号

   政策法规公司信息

 北京公司注册

 延庆公司注册

 西城公司注册

 通州公司注册

 顺义公司注册

 石景山公司注册

 平谷公司注册

 密云公司注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2020〕202号




服务与支持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业务洽谈:010-61256989  

微信扫码洽谈

 

虚拟办公

 

财税代理

 

工商登记

 

经营推广

  支持&服务:17319287279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微信小程序

 

微信公众号

 

挂靠公司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