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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建法〔2019〕11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19年4月9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全市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成果文件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纳入施工安全监督范围的危大工程实施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危大工程具体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第五条 本市成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分管相关业务的主管领导担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相关业务的处室和事业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危大办”),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选定技术服务单位,授权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危大办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建北京市危大工程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动态管理平台”)。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在建设项目法人承诺书中承诺已具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件3)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将本企业资质许可范围允许承揽工程中可能涉及的危大工程作为风险源列入《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判别清单库》,并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开始施工前,应当依据《指南》,结合本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在《企业施工安全风险源判别清单库》中选取本工程项目涉及的危大工程风险源,进行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并按照《指南》采取管控措施。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填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附件4),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留存。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专业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并由专业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危大工程实行专业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相关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并由专业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

  第十六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专业分包并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专业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当履行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审核审查程序外,还应当由负责工程安全质量的建设单位代表审批签字。

  第十七条 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第十八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

  第十九条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内,从动态管理平台专家库中抽取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名,含1名专家组长),并上传专项施工方案电子版。专家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预审。

  第二十条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建设单位代表;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与本条(二)至(五)涉及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二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附件5),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后方可实施。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重新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并经专家组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重新履行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重新论证专家原则上由原论证专家担任。

  第二十三条 组织单位应当于专家论证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电子版上传至动态管理平台。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书面的方案交底,并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所有作业人员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六条程序和专家论证程序。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八条 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于每月1日至5日(节假日顺延)登录动态管理平台,填写上月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并应向专家提供能够判断工程安全状况的文字说明、相关数据和现场照片。

  第二十九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组长或专家组长指定的专家应当自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之日起,每月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跟踪,并在动态管理平台填写跟踪报告。当危大工程施工至关键节点时,专家组长或专家组长指定的专家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危大工程的安全状态做出判断,填写跟踪报告。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负安全质量主体责任。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以及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不替代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对危大工程的法定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第三十五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三十六条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评估。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以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资料纳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三)风险评价和风险管控相关资料;

  (四)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批手续;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

  (六)方案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

  (七)施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八)项目负责人现场履职记录;

  (九)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记录;

  (十)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记录;

  (十一)上月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说明;

  (十二)验收记录;

  (十三)隐患排查整改和复查记录。

  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以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资料纳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三)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批手续;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

  (五)监理实施细则;

  (六)专项巡视检查记录;

  (七)验收记录;

  (八)隐患排查整改及复查记录(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及监理通知回复单);

  (九)暂停施工及复工手续(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报审表及工程复工令);

  (十)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记录(监理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满足上述条件并经领导小组审核予以聘任的专家,取得专家聘书。依据有关规定经领导小组审核予以解聘的专家,在动态管理平台删除。专家库专家按照专业类别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执法工作计划,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时,发现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存在《规定》第六章有关违法行为的,应当将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移送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四十三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应当通过施工图审查或质量抽查等措施,对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成果文件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在对工程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成果文件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时,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存在《规定》第六章有关违法行为的,应当将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移送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执法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依照《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四)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四十六条 依照《规定》,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依照《规定》,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依照《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依照《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五十条 依照《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五十一条 依照《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五十二条 依照《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五十三条 依照《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第五十四条 依照《规定》,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第五十五条 依照《规定》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四条对施工单位作出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五十六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相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分别依照《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予以记分处理。

  第五十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予以记分处理:

  (一)未在专家论证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电子版上传至动态管理平台的;

  (二)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未在每月1日至5日(节假日顺延)登录动态管理平台,填写上月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

  第五十八条 《规定》第六章涉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附件6),作为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对于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不力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依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约谈其主要或主管负责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大工程事故隐患,除应当执行《规定》《通知》和本细则有关规定外,还须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本细则所称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专业承包,是指建设单位在相关规定允许范围内,直接将专业工程自行发包给具有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2009〕841号)、《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办法》(京建法〔20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略)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略)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略)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略)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略)

  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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