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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道路用地规划实施管理意见的通知 市规划国土法〔2017〕1号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代征城市道路用地规划实施管理意见的通知

市规划国土法〔2017〕1号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代征城市道路用地规划实施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7年10月13日

北京市代征城市道路用地规划实施管理意见

  为加强本市代征道路用地管理,推进规划城市道路实施,改善本市交通拥堵状况,有效治理“大城市病”,根据《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明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实施的责任主体

  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划定各类建设项目的代征城市道路用地,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在土地一级开发阶段(即土地储备前期整理阶段)规划实施单元的道路交通规划实施方案,负责会同相关区政府、市交通委对各类建设项目(含独立选址项目、自有用地内建设项目和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的代征城市道路用地拆迁腾退完成情况与建设项目一并进行验收,负责在二级地块供应前依法核发项目周边道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依申请对已完成移交的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办理临时道路用地划拨手续。

  市规划国土委、市交通委、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应会同各区政府建立全市城市道路空间基础设施管理统一平台,统筹并负责道路空间范围内水、电、气、热等市政管线及道路交通工程、路灯、绿化等各种公共基础设施的合理配置,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建设的计划,全程参与代征城市道路用地的验收,负责道路建设、综合养护和运营管理等工作,负责配合市住建委监督道路建设企业严格按标准、规范建设城市道路。

  市交通委负责接收已完成拆迁腾退和用地验收的代征城市主干路和快速路用地(含土地储备项目内的城市主干路和快速路用地),制定临时道路用地使用方案,承担自接收后至道路工程建设前的用地管理责任,负责统筹协调道路市政建设企业按计划进行道路建设。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主干路、快速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并按照我市相关要求对次干路和支路建设项目予以资金支持。

  市财政局负责参与研究市交通委接收的代征城市主干路、快速路建设用地临时使用方案,对涉及市级财政资金支出予以保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非法侵占代征道路用地的行为进行处理。

  区政府负责接收或指定区属相关部门接收已完成拆迁腾退和用地验收的代征城市次干路、支路用地(含土地储备项目内由区政府承担建设的道路用地),承担自接收后至道路工程建设前的养护费用和管理责任,负责统筹协调道路市政建设企业按计划进行道路建设。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时序在项目验收前完成代征道路用地的土地征收腾退、房屋拆迁征收和场地平整等工作。

二、加强代征城市道路用地的划定、移交、接收和管理

  沿城市道路安排建设的建设工程或有规划城市道路需随土地储备项目在供地之前同步实施的,市规划国土委应按照“就近公平”、“整幅代征”、“保证使用”等原则,科学划定代征或需同步实施的城市道路用地。

  对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市规划国土委在核发规划条件(土地储备前期整理)及拨地钉桩成果时抄送市交通委或相关区政府;对独立选址项目和自有用地建设项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抄送市交通委或相关区政府。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代征道路用(征)地补偿、拆迁腾退安置和土地平整等工作后,方可向市规划国土委提交随项目一起验收的申请。市规划国土委会同市交通委、市城市管理委、区政府指定部门等共同对代征道路用地进行现场核验,核验内容包括四至范围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拆迁腾退情况等。建设单位须与市交通委或相关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当场签订代征道路用地移交协议。未按规定签订代征道路用地移交协议的项目,市规划国土委不予通过整体验收。

  区政府指定部门接收代征道路用地后,应及时安排建设计划,建立代征道路用地管理台账,定期将计划和台账向市规划国土委、市交通委备案,同时可向市规划国土委申请办理代征道路用地的划拨、权属登记等手续。

  区政府、市交通委在其自接收后至道路工程建设前的管理责任期间,因公共利益目的需要将其接管的代征道路用地作为非营利性的公共临时停车、自行车临时停放等交通设施的,区政府、市交通委须明确临时使用期限和临时使用单位并向社会公示后,向市规划国土委申请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市规划国土委应在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中明确临时用地范围、用途、使用期限和遇道路实施时无条件腾退等要求。相关管理部门和临时使用代征道路用地的单位在道路工程建设时应予以配合,无偿、无条件腾退其临时使用的代征道路用地。

三、严禁非法侵占代征城市道路用地

  在代征道路用地内,暂未进行道路建设时,可先进行简单硬化或用作临时道路应急保障备勤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代征道路用地范围内擅自搭建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建筑,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代征道路用地内搞加工厂、开办旅馆等。否则,由市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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