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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密政发〔2016〕16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密政发〔2016〕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密云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2日

密云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北京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工程规模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建设工程分为限额以上工程、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三类进行监督管理。

  限额以上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中工程建设投资额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

  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中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农民自己建设的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应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情况建立或者明确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配备或者聘请人员,监督检查本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或者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改正或者排除,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建设工程违法开工行为的巡查、制止和上报工作。

  街道(地区)办事处负责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协助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建设工程违法开工行为的巡查、制止和上报工作。

  区住建委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建设施工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限额以上工程违法开工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对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提供设计、施工规范标准等技术服务。

  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域内村镇工程建设应当贯彻国家和本市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等政策,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新型建筑材料。

  第七条 区域内村镇建设规划划定建设用地时,必须考虑选址安全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考虑避开山体滑坡和泥石流隐患、地质条件不稳定、风口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和有严重环境污染、不便于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地区。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镇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八条 在编制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适当增加取土孔,并在地质勘察报告中明确提出农民自建住宅基础埋深及基础形式的初步建议。

第二章 限额以上工程管理

  第九条 限额以上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到国土、规划、住建部门办理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手续,并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包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三章 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管理

  第十一条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相应规划、土地使用管理的要求。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并取得宅基地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在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方申请建房时,应加强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建设方选用合适的设计通用图及其配套基础形式或联系有关技术人员提供基础设计服务。

  第十三条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在施工前,建设方应当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报建备案手续,提交工程地点、面积、结构、层数、造价等工程情况说明,并与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建房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规范的,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即时完成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方,可以选择具有设计、施工承包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进行设计、施工,也可依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设计的图纸,选择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组织的施工队伍或具有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并由设计、施工单位或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分别对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由建设方自行组织施工的,由建设方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建设方应优先考虑选择具有工程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经区住建委培训合格的建筑施工人员。

  第十五条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加层扩建时,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住建委和区规划分局应当将农民自建住宅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集以及施工技术规程、验收标准发放至各镇人民政府,方便农民查阅、使用。

  第十七条 农民自建住宅的,各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其使用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集,符合建设抗震设防标准以及建筑节能要求。

  第十八条 区住建委应加强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和村民自治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使之掌握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和识图、施工管理方法以及基本建设程序等知识。

  第十九条 区住建委应当加强对村镇建筑队伍的技术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经培训合格的人员,由区住建委发给市住建委统一制定的培训合格证书。

  区住建委应建立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施工人员名册,并提供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供建设方选用。

  第二十条 区住建委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重点放在抓好工程的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上,加大对工程的地基验槽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以及预制构件等涉及结构安全建材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的原则,对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限额以上建设工程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巡查报告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及其职责;巡查人员发现限额以上建设工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按照职责查处或者向负有查处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拆除工程安全措施及方案应到区住建委备案,纳入安全监督范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并根据按备案后的拆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拆除作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应当加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拆除施工活动的巡查、检查,如发现未备案或未按规定实施建设工程拆除施工的应立即向区住建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应对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在开挖地基、砌筑墙体、安装预制楼板、拌制混凝土、防水层施工、安装拆卸模板、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上进行检查、指导,同时引导农民不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应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根据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协调、检查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机制,协调处理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区域内工程建设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建设、土地、规划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密云县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密政发〔2007〕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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