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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驻厂监理有关工作事宜的通知 京建法〔2016〕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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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驻厂监理有关工作事宜的通知 京建法〔2016〕1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建设单位,市监理协会: 为贯彻落实好《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试行)》(京建法〔2014〕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有关要求,现将驻厂监理工作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纳入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房住房、限价商品房、自住型商品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定向安置房。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与其他工程的地下部分是一个整体的,地下部分应纳入驻厂监理范围。同步建设的幼儿园、学校、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社区服务用房等也纳入驻厂监理范围。 三、实施驻厂监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应与驻厂监理单位签订驻厂监理合同,合同中应明确驻厂监理工作的时限,原则上从工程地基基础施工开始,至混凝土主体工程结构封顶结束。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驻厂监理委托工作。未委托驻厂监理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改正,已完成的施工部位,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混凝土强度进行实体检测,质量合格方可继续施工。 五、对一个工程项目有两家(含)以上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单位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中一家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实施驻厂监理,并与其签订驻厂监理合同。 六、建设单位在签订驻厂监理合同时,应避免出现工程监理与驻厂监理为同一家监理单位。工程监理与驻厂监理要明确各自责任,做好工作分工,确保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 七、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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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 |||||||||||||
保障性安居工程 实施 驻厂 监理 工作 事宜 |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京建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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