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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产权登记及上市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法〔2014〕13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产权登记及上市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法〔2014〕1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以下简称“三定三限”定向房)监督管理,保障安置家庭合法权益,规范房屋产权登记和使用监督管理,经请示市政府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三定三限”定向房是指按照“三定三限三结合”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建设和分配,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搬迁农(居)民,并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定向安置住房。

  二、“三定三限”定向房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应当进行项目信息网上备案管理。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具备测绘成果审核条件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相关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测绘审核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将测绘成果上传至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管理系统。

  (二)开发建设单位(或拆迁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完成购房家庭选房后,应与被安置人签订购房合同(或安置协议),并根据合同内容(或安置协议)将家庭拆迁安置情况、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及所选房号、房屋价格等信息,按要求录入到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管理系统。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并下载打印《“三定三限”定向房信息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拆迁征收实施单位对拆迁征收对象安置情况确认,由单位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开发建设单位将《备案表》报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盖章签字确认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核准;经核准通过的,由主管区长签字确认并加盖区县人民政府公章。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核对《备案表》中的相关内容,确保购房人信息和房源信息准确无误,并确认项目已纳入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

  (四)开发建设单位向区县房屋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项目信息备案,提交以下材料:

  1。市政府批准的该项目按照“三定三限三结合”原则进行建设的相关文件;

  2。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拆迁征收实施单位、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同时盖章的《备案表》;

  3。注明项目为“三定三限”定向房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关证明文件。

  完成备案后,区县房屋市场管理部门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发放完成网上信息备案的通知单。

  三、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除按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网上信息备案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转移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按照房屋交易权属管理系统中备案信息进行登记。

  四、“三定三限”定向房产权性质为定向安置住房。安置家庭自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可按市场价格上市交易,不补交土地收益。房屋产权证上应注明“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可按市场价格上市交易,不补交土地收益”字样。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在5年内转让的,由房屋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原销售价格回购,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

  五、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三定三限”定向房项目建设和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本市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监管,强化分配管理,确保定向安置住房分配公平公正。

  六、尚未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三定三限”定向房项目,应由区县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其项目性质的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后,按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七、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发布实施之日起,《关于定向安置用房实行网上签约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0〕6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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