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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石景山区共同查处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住宅销售行为工作组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2〕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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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石景山区共同查处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住宅销售行为工作组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2〕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共同查处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住宅销售行为责任机制的通知》的精神,严肃查处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住宅销售行为,进一步明确我区有关部门在此项工作中的责任,建立健全共同责任机制,经2012年1月11日第2次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石景山区共同查处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住宅销售行为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由主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国土分局局长为副组长,由国土分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监察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集体经济办、区政府法制办、区城管大队、区广电中心、公安分局、规划分局、工商分局、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为成员单位。工作组主要职责是研究部署查处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住宅销售行为工作任务,监督检查各部门责任机制落实和查处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负责承担日常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调查研究相关问题,协调各部门参与、配合查处违法行为。 二、职责分工 (一)国土分局 1.组织查处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住宅工作,协调各部门做好查处违法行为工作,督促检查重要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 2.负责监督检查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预防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组织土地执法巡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3.对土地利用现状、规划情况制作整理图、表、卡、册及多媒体的卷宗档案与汇报材料。 4.发现违法行为后,涉及建设、规划、城管等部门职能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5.向区政府报告检查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提请区政府组织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 (二)区发展改革委 配合对重大、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合理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的布局,引导投资方向,严格审核投资项目。对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三)区监察局 参与对重大、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国土分局移送的达到追究行政处分的案件,负责追究领导干部在违法违规行为范围内因失职、渎职造成后果的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监督有关部门落实区政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情况。 (四)区人力社保局 配合对重大、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依法对各职能部门人员进行监督,配合做好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人选推荐评选工作。 (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未经过土地和规划部门审批,尚未取得土地证和规划许可证,利用集体土地非法建设、销售住宅的各类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和产权证,并配合相关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严肃查处。 (六)区集体经济办 配合国土分局查处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住宅工作,参与对重大、典型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协调指导下属单位的政策教育工作,宣传合法用地理念,严格督导下属单位用地行为。负责对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房屋销售行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建设房屋的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按照权责规定范围严肃处分。 (七)区政府法制办 负责监督违法违规案件的依法依规查处,负责查处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 (八)区城管大队 配合对重大、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结合本单位职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负责城乡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与行政处罚。 (九)区广电中心 利用广播电视宣传媒体,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对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曝光。 (十)公安分局 配合对重大、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转来的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违法案件实施强制拆除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规划分局 结合本单位职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违法建设用地和违法建设工程,对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住宅的,核实违法违规项目的规划信息并提供相关城乡规划资料,做好规划认定工作。 (十二)工商分局 配合对重大、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结合本单位职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对参与违法行为设计、建设、销售的企业,在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的基础上,情节严重的移交工商部门处理。对发布涉嫌宣传违法行为广告的企业,工商部门要与相关部门积极查处,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十三)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 配合对重大、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各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管理,抓好预先防范工作,对管辖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排查,掌握各自辖区内的土地使用情况。做好集体土地使用者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居民依法用地,增强管辖范围内干部和群众的法制意识,严格执行土地政策,发现管辖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行为要及时制止,并通知相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1.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利用巡查和卫星监测以及群众举报等多种手段,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控,形成三级防控网络,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紧密沟通配合,形成合力。对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确保防范在先、发现及时、报告准确、制止有效、查处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各相关部门应在24小时内予以制止并专项报告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时间最迟不超过48小时。 2.各相关部门如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职责严肃处理,并实施行政问责。对非法占用耕地10亩以上的开发单位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行政主管领导任工作组成员,指定一名相关科室负责人为单位工作联络员,并将成员及联络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国土分局。工作组成员要定期参加研讨会,对查处违法行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制定可行性方案。 4.各相关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单位和个人认识到利用集体土地建设销售住宅是违法行为,深刻理解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可持续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增强政府领导和基层干部依法用地和守土有责的意识,引导他们树立依法依规用地、科学合理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观念。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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