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5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26日第1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21年4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根据建设部令第163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修改为“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足额支付勘察费用”。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和第四款:“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应当验收勘察报告,组织勘察技术交底和验槽。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勘察质量管理的职责。”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建立勘察现场工作质量责任可追溯制度。

  “工程勘察企业将勘探、试验、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交由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其他单位承担的,工程勘察企业对相关勘探、试验、测试工作成果质量全面负责。”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向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按规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授权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各项工作。”

  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禁止原始记录弄虚作假。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应当留存备查。

  “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作业人员应当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

  “鼓励工程勘察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实时采集、记录、存储工程勘察数据。”

  七、将第十六条中的“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修改为“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建立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制度。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在勘察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后20日内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归档资料应当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

  “国家鼓励工程勘察企业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九、删去第十八条。

  十、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工程勘察质量监管,检查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工程勘察质量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工程勘察质量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二)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可靠;

  “(三)未组织勘察技术交底;

  “(四)未组织验槽。”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

  “(二)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

  “(三)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

  “(四)原始记录弄虚作假;

  “(五)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

  “(六)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

  十三、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

  “(二)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

  “(四)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

  “(五)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

  十五、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联内容
  关于发布《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3年版)的通知 京规自发〔2023〕96号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23〕31号 
  关于对随单位从北京疏解到雄安新区人员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试行意见 京房公积金发〔2023〕30号 
  《城市标准化行动方案》解读 
  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京建发〔2023〕306号 
  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7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23〕1号 
  关于优化北京市自然灾害中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项目审批程序有关意见的函 京规自函〔2023〕1715号 
  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京建发〔2023〕299号 
  关于印发《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消防〔2023〕72号 
  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京建发〔2023〕28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的通知 京建发〔2023〕277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漏雨应急情况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23〕253号 
  关于帮扶救助受灾企业及缴存职工给予阶段性支持措施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23〕22号 
  关于在老旧小区改造中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京建发〔2023〕210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水灾受损房屋结构安全应急评估技术要点》的通知 

 关键字
  建设  工程  勘察  质量  管理  修改  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和修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98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 31 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4号

 《关于修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解读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 29 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7年11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64 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修改版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骨干专业和实训基地(工程师学院和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 京教策〔2021〕10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 36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客运车辆保养修理单位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部令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92 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