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3〕290号

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3〕29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的规定,现就在本市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在本市延长缴费办法

(一)适用范围

  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前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7月1日(含)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全部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外埠参保人员”),本人自愿,可申请在本市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上述人员在本市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满10年的,本人自愿,可申请在本市延长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延长缴费方式

  外埠参保人员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提出延长缴费书面申请,并于次月开始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规定缴纳

  外埠参保人员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中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

  在本市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满10年的外埠参保人员,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镇居民老年人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有关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6号)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外埠参保人员,仍不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外埠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参保人员全部缴费工资基数参与“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

  在本市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满10年的外埠参保人员在延长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缴费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建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

  (五)外埠参保人员可以申请补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至本通知实施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缴费中断不属应缴未缴情况。

  在本市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满10年的外埠参保人员,可以申请补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至本通知实施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缴费中断不属应缴未缴情况。

  二、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向存档机构或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延长缴费书面申请,次月开始按规定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上述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仍不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符合在本市延长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单位继续留用的,企业与职工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留用时间及有关事项,报市或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备案后的书面协议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留用期间,企业和职工应继续按本市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留用结束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仍不足规定年限的,可以按本通知延长缴费。

  四、本通知下发后,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18日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3〕24号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乡村振兴协理员流动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23〕2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监发〔2023〕22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人社仲发〔2023〕18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市场发〔2022〕1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的通知 京人社监发〔2023〕2号 
  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市高级研修班选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字〔2023〕4号 
  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和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5号 
  关于发布《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人力资源开发目录(2023年版)》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9号 
  关于实施创业启航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能发〔2023〕25号 
  关于实施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促进重点群体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人社市场字〔2023〕122号 
  关于开展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23〕21号 
  关于开展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 京人社就促字〔2023〕105号 
  关于统一2023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8号 
  关于调整北京市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23〕20号 

 关键字
  社会保险费  参保人员  缴纳  延长  问题
  京人社养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2〕50号

 企业采用三方协议银行批扣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何确认是否缴纳成功?

 办税指南——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答记者问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2〕1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医保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9〕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5〕6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号

 关于阶段性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京人社保发[2016]98号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20 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20〕7号

 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9〕67号

 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3〕29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9〕1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49号

 关于规范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要求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