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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1〕13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1〕1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日

北京市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5号)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工艺美术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建立符合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以科学、分类评价为核心,加强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充分调动广大工艺美术从业者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造就创新型、技术型、应用型工艺美术专业人员队伍,为提升北京工艺美术行业传承创新能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提供人才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工艺美术研究、设计、制作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

三、改革任务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拓展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增设正高级职称。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和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2.优化职称专业目录。根据北京工艺美术行业特点,突出文化保护传承及创新发展,设置特艺美术、展陈设计、服装服饰设计、文化创意设计等专业类别。其中,特艺美术专业包括雕塑工艺(含玉雕、牙雕、汉白玉雕、砚雕、砖雕、面塑、绢塑、兔儿爷、泥塑等)、金属工艺(含景泰蓝、花丝镶嵌、画珐琅、蒙镶、恰克图、金属摆件等)、漆器工艺(含雕漆、金漆镶嵌、漆立体、漆画等)、家具工艺、印染织绣工艺(含京绣、宫毯、丝绫堆绣、抽纱纺织、中国结编织等)、陶瓷工艺以及其他民间工艺(含内画、风筝、剪纸、京剧脸谱、灯彩、毛猴、鬃人、茶艺等)。建立职称评审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工艺美术行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专业类别,持续满足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的评价需求。

(二)完善分类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政治立场、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和职业操守,倡导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用人单位可通过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察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剽窃他人作品、设计创意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实行体现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适应工艺美术专业性、技术性、创造性强以及从业人员技术技能贯通发展的特点,按照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职责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的成长规律,合理确定评价重点。对主要从事工艺美术研究工作的人员,重点评价其解决工艺美术行业核心技术难题,在技艺研究、技艺传承、学术科研方面的能力和业绩;对主要从事工艺美术设计的人员,重点评价其在视觉传达、设计创意、创作技巧、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能力和业绩,以及设计作品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主要从事工艺美术制作的人员,重点评价其技术运用、技艺改良创新、技艺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以及代表作品质量及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将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建立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明确不同专业、不同层级职称评审所考察的代表作类型。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参评职称的代表作可包括工艺美术作品、项目报告、设计文件、展览策划方案、专利、论文、教材、论著等,注重考察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三)畅通晋升渠道

  1.完善高层次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申报绿色通道。对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技艺的传承保护和创新性发展、促进工艺美术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可按规定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2.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在工艺美术领域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取得相应级别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按照技术技能人才贯通条件、符合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的,可参加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及以上名次,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北京市政府技师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四)完善评价机制和服务体系

  1.推行社会化职称评价。坚持“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管”的社会化评价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业态职称评价要求。工艺美术专业人员通过评价取得北京市职称证书,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强化聘后考核管理,对不符合岗位要求、没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

  2.优化评价服务机制。通过专家评审、业绩展示、作品评鉴、实践操作、面试答辩、考核认定等多种评价方式,不断提高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优化评审工作流程,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和证明事项,强化大数据应用。不断提高职称评价服务的信息化水平,提供职称网上申报、审核、缴费、查询、验证等便利化服务。

  3.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依托具备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专业人才评价机构或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承担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组建相应层级、专业的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内,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相应职称。职称评审服务机构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纳入全市职称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使用。严格评审专家管理,建立动态调整考核机制,确保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4.加强评审监督。健全和完善职称评审监督机制,坚持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结果验收和备案制度,加强对申报条件、工作流程的监督检查。将用人单位的推荐意见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用人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按照《北京市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审核材料,规范答辩、评审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保障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能分工,明确工作责任,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监督检查和工作评估;相关评审服务机构负责落实职称改革政策,组织开展日常评价工作等。

(二)稳步推进改革

  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引导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稳步推进和顺利实施。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附件

北京市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申报职称评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持续参加行业组织开展的工艺美术公共文化和社会教育等服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行业认可;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艺美术员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辅助性专业工作的操作能力。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申报专业工作;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1年;

  3.中等职业院校毕业后,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2年;

  4.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3年;

  5.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5年。

二、助理工艺美术师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运用专业技艺知识独立完成一般性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艺难题;能独立完成具有一定水平的作品;具有指导工艺美术员工作的能力。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申报专业工作;

  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1年;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3年;

  4.中等职业院校毕业后,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5年;

  5.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7年以上,且独立完成至少3件具有一定水平的作品;

  6.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10年。

三、工艺美术师

(一)基本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工艺美术师的能力。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申报专业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2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7年;

  (5)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获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4年;

  (6)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5年;

  (7)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15年。

  (二)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侧重工艺美术研究工作,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参与完成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或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写本专业团体、企业及以上级别标准规范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备案、颁布实施。

  2.侧重工艺美术设计工作,具备一定的设计实践经验。参与设计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展览并获奖或被北京区级(地市级)以上工艺美术馆、博物馆等专业馆藏机构收藏,获得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参与设计、研制、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经同行专家评议及社会认可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侧重工艺美术制作工作,具备一定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较复杂的工艺、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技艺、技术,创造了较高的艺术价值或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参与行业重点项目作品制作,经同行专家评议及社会认可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取得助理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

  在工艺美术领域,作为参与人完成在单位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专利、作品、项目报告、设计文件、展览策划方案、专业教材、专著论著等,或作为参与人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或作为参与人完成的作品获得行业内奖项,或获得“北京市三级工艺美术大师”“北京市三级民间工艺大师”及以上级别称号;2项及以上。

四、高级工艺美术师

(一)基本条件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根据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能结合本专业文化内涵和创意元素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具有指导和培训工艺美术师的能力。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7年;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5年;

  (4)已取得非本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3年。

  (二)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侧重工艺美术研究工作,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参与完成的省部级及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独立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在工艺美术领域取得重大理论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取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或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写本专业行业或地方标准规范,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备案、颁布实施。

  2.侧重工艺美术设计工作,具备丰富的设计实践经验。主持设计的作品参与国家级、国际专业展览并获奖或被省部级及以上工艺美术馆、博物馆收藏等专业馆藏机构珍藏,获得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设计、研制、开发、推广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经同行专家评议及社会认可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侧重工艺美术制作工作,具备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主持完成行业重大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艺、技术,创造了较高的艺术价值或取得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制作的作品参与国家级或国际专业展览,获得较大的社会影响,取得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成果条件之一:

  在工艺美术领域,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专利、工艺美术作品、项目报告、设计文件、展览策划方案、专业教材、专著论著等,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的作品获得行业内高级别奖项,或获得“北京市技术能手”“北京市二级工艺美术大师”“北京市二级民间工艺大师”及以上级别称号;3项及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限制,破格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

  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北京市专利特等奖、中国专利银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等以上级别奖项;

  2.主持完成的作品获得中国工艺美术“百花奖”银奖及以上、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银奖及以上、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金奖及以上奖项;

  3.主持完成国家级工艺美术重大项目;

  4.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

  5.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6.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及以上名次,或全国技能大赛奖项;

  7.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北京市政府技师特殊津贴。

五、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全面掌握本专业古今发展趋势和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在传承经典技艺的同时,具有引领本专业工艺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高级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5年;

  (2)已取得非本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后,从事申报专业工作满3年。

  (二)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侧重工艺美术研究工作,具备很强的研究能力。主持或承担的省部级及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工艺美术领域取得重大理论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取得国家级奖项,推动了本专业发展;或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写本专业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备案、颁布实施。

  2.侧重工艺美术设计工作,具备很强的设计能力。主持设计的作品多次参与国家级、国际专业展览并获奖或被国家级或一级工艺美术馆、博物馆收藏等专业馆藏机构珍藏,获得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设计、研制、开发、推广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3.侧重工艺美术制作工作,具备很强的实践操作能力。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艺、技术,创造了极高的艺术价值或取得巨大的社会影响力;或主持制作的作品多次参与国家级、国际专业展览,获得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主持的行业重点项目作品,经同行专家评议及社会认可具有高艺术价值。

  (三)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之一:

  在工艺美术领域,作为主持人完成在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工艺美术作品、项目报告、设计文件、展览策划方案、专业教材、专著论著等,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的作品获得行业内高级别展览金奖(一等奖),或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北京市一级工艺美术大师”“北京市一级民间工艺大师”及以上级别称号;3项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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