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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抗癌药省级专项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抗癌药省级专项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抗癌药专项降价的决策部署,保障癌症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费用负担,在国家对抗癌药降税的基础上,实现抗癌药终端销售价格明显下降,现决定在全国开展省级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工作。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工作目标。实施以抗癌药为重点的重大疾病药品专项集中采购工作,通过集中带量采购,降低用药价格,在降税基础上进一步实现降价效应,满足群众用药需求。

  主要任务。2018年8月底前,各省份出台抗癌药省级专项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8年9月底前,全面启动专项采购工作;2018年年底前,专项集中采购工作完成,挂网、采购、使用监测和终端售价等全部到位,患者受益。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癌症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供应稳定。二是坚持依法公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专项采购工作程序公开透明,全程接受各方监督。三是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价格发现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作用。

二、专项集中采购覆盖范围

  本次专项集中采购工作要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2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涉及的品种为主要依据,基本覆盖降税范围内的抗癌药。与此同时,各地可根据药品使用量、使用金额和临床需要等因素,适当扩大范围。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和2017年国家医保目录准入谈判涉及的药品,支付标准调整由国家医疗保障局专项安排。2018年国家医保目录谈判准入的抗癌药,各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支付标准实行挂网采购。

三、按规定做好集中采购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的要求,做好专项采购工作。

  (一)明确责任主体。本次专项采购工作要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明确医疗机构是集中采购的主体,落实招采合一、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等措施。鼓励省际跨区域联合采购。

  (二)落实药品分类采购措施。根据本地实际,对属于不同采购类别的药品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属于招标采购的品种,坚持双信封招标制度;属于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与原研药按相同规则招标采购。

  (三)规范配送和结算管理。落实药品生产企业是供应配送责任主体的要求,对配送不及时的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要完善退出、处罚和纠正机制。医院要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

  (四)坚持公开透明。要充分发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作用,提高交易透明度,全面推进信息公开,确保药品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将降价效果传导到终端。集中采购工作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

  (五)有机衔接,平稳实施。要妥善规划设计好本次专项采购与原有集中采购工作在政策、措施、中标品种、执行期限等方面的衔接,确保平稳实施。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

  四、多措并举,做好协调联动

  专项采购工作要统筹协调,实现招标、挂网、签约、采购和支付等环节的政策联动,确保政策及时落地。

  (一)及时落实各项集中采购措施。省级采购平台要将本次专项采购的品种、企业和价格等信息及时挂网,推动专项采购的药品进入医疗机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及时组织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协议,医疗机构根据协议规范采购。

  (二)加强抗癌药品使用监测和药学服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开展抗癌药品使用监测,重点监测癌症患者临床用药品种、药品使用量及价格等信息。提升癌症患者临床药学服务能力,推广癌症临床用药指南,严格落实药师处方审核与调剂、临床用药指导、规范用药等工作。

  (三)做好医保结算衔接。对于专项采购的中标产品,医保部门要做好医保结算的同步调整。同时,通过实行有利于促进抗癌药品价格进一步向合理区间调整的医保结算政策,引导抗癌药整体价格合理下调。

  五、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年内完成任务

  各省医疗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切实贯彻落实好此次国务院专项任务部署,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做好全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药品集中采购主管部门要落实牵头责任,尽快明确任务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工作计划,确保进度,抓好落实;采购实施机构要负责及时挂网公开并组织医疗机构签约;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抗癌药品的使用监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畅通进院渠道并按新的价格采购和销售;医保部门要及时更新医保结算系统,确保群众报销政策落地;药品生产企业要预判价格调整后的供求关系,保证药品供应。各相关方要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舆论预期,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省份药品集中采购主管部门要在今年8月底前向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报送专项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工作推进计划,今年年底前报执行落实情况。工作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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