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关于印发《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6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有关要求,根据《“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安排部署,继续做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了《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22年9月14日

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有关要求,培养造就更多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根据《“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安排部署,2022—2025年继续实施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2022—2025年,国家重点支持建设400个以上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含新建和已建)和500个以上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引领带动各地、有关行业企业建设各级各类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按照“工学一体、产训结合、引领示范、高质量发展”原则,打造集技能培训、技能评价、技能竞赛、技能交流、工匠精神传播等为一体的综合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服务载体,基本形成覆盖重点产业行业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和技能推广网络。

二、条件要求

  (一)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优先支持建设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民生重点领域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加强相关领域急需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地方产业布局和发展实际,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强质量、抓产出的原则,在以下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项目详细遴选标准。具体包括新建和已建两类:

  1.新建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近3年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和失信联合惩戒。(2)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能满足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的需要。(3)具有5个以上职业工种与经济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相匹配的实习实训条件,建立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4)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培训包规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5)积极面向社会或本行业开展培训服务,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组织和承担职业培训师资研修培训、教材教法研发等工作。

  2.已建项目应从2011—2020年确定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中选取,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考核评估确定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安全、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单位。具体考核分批次进行。(2)符合新建项目遴选条件。(3)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民生重点领域,建立了覆盖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能力评价、技能竞赛等方面的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体系。(4)年度开展培训规模3000人次以上,其中高技能人才不少于1000人次。(5)年度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企业及劳动者调查评价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项目应具备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建立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办法并规范运作;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推广活动和企业新型学徒制任务。工作室带头人一般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技能水平,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或具有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具体遴选标准。已确定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高技能人才,不得以相同单位再次申报。

三、项目遴选程序

  (一)项目申报。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遴选评审工作。各地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需要,确定项目布局和数量,原则上每省(区、市)每年建设项目不超过5个(含新建和已建,下同)。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表》,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补充其他申报材料。

  (二)项目评审。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项目单位并向社会公示。各地要建立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科学把握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严格评审纪律,确保评审公平、公正、公开。

  (三)项目备案。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将项目评审报告及评审材料(包括2个附件),分别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评审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申请、评审专家组成以及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结果、公示等情况。已建项目申请的,需同时报送项目建设考核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考核评估基本情况、项目建成后的管理运行情况、培训效能发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备案截至日期为每年10月31日,逾期不报视为当年无申报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指导、考核评估机制,定期了解项目建设运行情况,总结和推广先进工作经验。

  (二)全面考核评估。各地要对2011—2020年期间确定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分批次进行全面考核评估,确保2025年底前实现考核评估全覆盖。每年申请项目备案时,同步报送本年度考核评估情况报告。对完成建设目标、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效能的项目单位可申请支持,对不符合建设要求、运行停滞、不能达到产出目标的,取消项目称号。

  (三)提升项目资金绩效。2022—2025年新建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并建立项目绩效管理机制。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在项目建设期内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期满要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不符合建设条件或未达到项目绩效目标的限期整改,一年内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取消项目称号。

  (四)分类分档给予经费支持。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由各地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备案,在下一年度按两部相关规定分类分档予以后补助支持。原则上每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助300—700万元,每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10—30万元。中央财政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予以适当支持,地方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经费保障。

  (五)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技能研修实训设备、完善培训基础设施、聘用指导教师、开发高技能人才培训课程、开展与教学有关的科研、评价、竞赛活动等。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设施设备材料购置、技能交流推广等。各地要建立完善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切实保障财政资金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

  (六)联系方式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胡辉(培训基地项目) 010—84207440

  尚涛(大师工作室项目) 010—84208442

  2.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黎明 010—68553924

  附件:

  1.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

  2.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表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3〕24号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乡村振兴协理员流动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23〕2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监发〔2023〕22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人社仲发〔2023〕18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市场发〔2022〕1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的通知 京人社监发〔2023〕2号 
  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市高级研修班选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字〔2023〕4号 
  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市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和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3〕5号 
  关于发布《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人力资源开发目录(2023年版)》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9号 
  关于实施创业启航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能发〔2023〕25号 
  关于实施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促进重点群体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人社市场字〔2023〕122号 
  关于开展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23〕21号 
  关于开展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 京人社就促字〔2023〕105号 
  关于统一2023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8号 
  关于调整北京市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23〕20号 

 关键字
  国家  技能  人才  培训基地  大师  工作  建设  项目  实施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开展2023年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23年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怀柔区开展2023年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能发〔2023〕3号

 关于印发《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6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2023—2025年)的通知 教师厅函〔2022〕28号

 关于开展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培训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单位备案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8〕16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单位备案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8〕346号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旅游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人发〔2018〕26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骨干专业和实训基地(工程师学院和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 京教策〔2021〕10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骨干专业和实训基地(工程师学院和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职成〔2019〕12号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双语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委发〔2013〕249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