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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褒扬和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民勇发〔2014〕2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褒扬和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民勇发〔2014〕2号

  各区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5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见义勇为人员奖励、褒扬和抚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的一次性奖励金标准为不低于见义勇为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区县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列支。此标准适用于2013年1月1日后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自2013年1月1日至《意见》下发之日期间,已按原标准发放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奖励金和“区县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奖励金的,上述两项奖励金之和不足《意见》规定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的一次性奖励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作出确认决定的区县民政部门予以补足,其资金从区县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列支。“区县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奖励金不再另行发放。

  二、对未评定为烈士的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褒扬金标准为见义勇为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以市政府名义发放,从市财政列支。此标准适用于2013年1月1日后确认的未评定为烈士的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死亡人员一次性奖励金不再另行发放。

  三、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金标准适用于2012年7月19日后确认的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2012年7月19日至《意见》下发之日期间已按原抚恤标准发放抚恤金的,原标准低于现行标准的,不足部分由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予以补足,所需资金从区县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列支。

  四、一至四级见义勇为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的,其护理费由区县民政部门发放,从区县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视同工伤的,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其护理费发放先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执行,若工伤保险支付的护理费标准低于民政部门的护理费标准,其差额部分由伤残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区县的民政部门负责补足,补足部分资金从区县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

  五、涉及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核定有关奖励、褒扬、抚恤标准,在正式数据公布之前,按照现行标准执行,公布后再重新核定并补发差额。

  各区县要按照《意见》精神和本通知规定,认真贯彻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奖励、褒扬和抚恤政策,确保奖励金、褒扬金和抚恤金及时、足额发放。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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