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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存档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人服通〔1998〕1号

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存档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人服通〔1998〕1号

  各委托存档单位:

  现将《关于解决存档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实施细则》印发于后。此《细则》是北京市人事档案社会管理中心在办理此项工作时的具体操作程序,请各单位按《细则》的要求办理存档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1998年5月7日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办公室

关于解决存档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京人发[1997]106号)的精神,更好地为委托单位和存档人员服务,现就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办理的范围

  办理的范围是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立户的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集体委托存档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1.立户是指由北京市人事档案社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档案中心)与用人单位就其聘用人员的管理签定协议,并在档案中心设立户头进行管理的形式。申请解决存档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单位应是在档案中心立户的单位。

  2.集体委托存档是指立户单位根据立户协议将其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交由档案中心管理。申请人应属立户单位集体委托存档人员。

  3.本细则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干部身份的存档人员和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被聘用的其他存档人员。

  4.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由市、区、县科委认定并出具有关证明。

  下列人员暂不列入办理范围:

  ①无工作;

  ②因私出国出境;

  ③在外地应聘工作;

  ④其他不符合办理条件人员。

  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北京外航服务公司、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等对外服务单位委托存档的人员,可按原有渠道解决分居问题,暂不列入本细则解决范围。

二、关于办理的条件

  存档方与被调方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申报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需随迁的人员,应符合随迁人员范围。

(一)存档方条件

  1.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是集体户口的,集体户口管理单位应同意其配偶等调京后落户;

  2.在委托存档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

  3.委托存档单位同意申报解决其分居问题;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存档时间满1年。

  ②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存档时间满2年。

  ③大学本科毕业,存档时间满3年且配偶也是本科学历的。

  ④年满30周岁,存档时间满5年,配偶是我市急需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工作中获得省(市)级及以上部门奖励、表彰的先进个人,可不受上述时间条件的限制。

  申报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时,原在区、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存崐档的时间,可累计计算存档时间。

(二)被调方条件

  1.干部或聘用制干部;

  2.所在单位同意调出;

  3.在京有接收安置单位;

  4.身份健康。

(三)随迁人员范围

  1.未满16周岁的子女。

  2.16周岁以上的待业子女。

  属于国家统一招生并正在就读的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不能随迁。

三、关于办理的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存档人员,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向档案中心申报并填报《解决存档人员夫妻两地分居申请表》;

  2.档案中心负责初审申报材料,填写《解决存档人员夫妻两地分居呈批表》;

  3.市人才服务中心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4.经批准调京的人员由市人事局办理调京手续;

  5.初审不合格或未批准调京的,由档案中心负责通知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四、关于报送的材料

  1.《解决存档人员夫妻两地分居申请表》(式样附后)1式2份;

  2.在京方户口卡及复印件1份;系集体户口的,还应提交集体户口所在单位同意其配偶及随迁人员调京后落户的证明;

  3.结婚证及复印件1份;

  4.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复印件各1份;

  5.存档方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6.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及市、区、县科委出具的认定证明。

  7.被调方在京接收单位的证明。系聘用制干部的,接收证明应注明同意按聘用制干部使用。无人事管理权的接收单位,还应提交其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区县人事局、局(总公司)级]同意接收的证明;

  8.被调方人事档案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鉴定;

  9.近3个月的体检证明。体检由区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项目按有关规定;

  10.奖励或表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11.《干部调京审批表》1式2份;

  12.《调京人员情况登记表》1式3份;

  13.《存档人员情况登记表》1 式2份;

  14.有随迁人员的,应提交随迁人员条件中规定的相应证明,即:

  ①子女出生证明;

  ②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明(待业证);

  ③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

  ④属于收养子女的,提交收养公证书及女方未曾生育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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