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35号
关于调整部分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机关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现决定将部分由商务部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的汽车产品(详见附件),调整为委托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实施。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调整为委托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的汽车产品目录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2018年3月29日
下载附件:
调整为委托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的汽车产品目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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