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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修订报关出口软件合同登记要求的通知 京商务服贸字〔2016〕2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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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修订报关出口软件合同登记要求的通知 京商务服贸字〔2016〕26号 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 根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高新软件出口企业确认事项有关工作意见的函》(京经信委函〔2016〕183号),鉴于国家取消了“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行政审批事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不再对“高新软件出口企业”进行认定。经我委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协商,现对我市报关出口软件合同登记的有关要求修订如下: 一、对报关出口软件进行合同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供“高新软件出口企业确认书(复印件,通过海关出口9803类软件企业提供)”,仅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接包合同信息表(网上打印); (二)签订生效协议(主合同或框架合同)/执行情况(订单或变更协议),复印件(外文合同需附中文译本); (三)自理报关出口证明(复印件); (四)出口软件内容说明(须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通过海关出口9803类软件企业提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名称、软件描述、软件设计方法、软件著作权及知识产权等); (五)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即未进行“一照一码”登记的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七)企业进出口资质证明:内资企业提供《进出口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港澳台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八)其他所需材料。 二、其它有关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的要求仍按《关于全面下放我市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的通知》(京商务服贸字〔2015〕5号)执行。 请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更新修订有关办事流程,按新的要求做好报关出口软件的合同登记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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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 ||||||||||||||
出口 软件 要求 报关 登记 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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