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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商务交字〔2012〕171号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商务交字〔2012〕17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试点工作,市商务委制定了《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试点实施办法》,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2年10月29日

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检验评估家具以旧换新的流程设计和实施效果,促进家具销售企业业态升级和管理升级,拉动家具消费,培育建立废旧家具回收处理体系,本市将开展家具以旧换新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具以旧换新”是指个人消费者购买新家具并交送旧家具的行为。

  第三条 家具以旧换新试点工作遵循“方便消费、直接补贴、资源利用、集中处理”的原则,对参与家具以旧换新试点的个人消费者予以一定的政府补贴。

  第四条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参与以旧换新试点的家具销售企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家具废料无害化处理企业(名单另行公布)。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家具以旧换新试点实施期限为2012年11月1日-2012年11月30日。

  试点实施期以新家具销售合同的签定日期为准。试点结束后,将安排一定期限的过渡期,用于送新收旧、领取补贴等收尾工作。

  第六条 家具以旧换新试点补贴产品范围包括柜体、沙发、床具、桌椅4类家具(仅限可移动家具)。

  第七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一)对在试点家具销售企业购买补贴范围内的新家具并交送旧家具的个人消费者(以下简称购买人)给予补贴。

  购买人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2.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3.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4.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购买的新家具与交送的旧家具应为同一种类、同等数量。

  新家具的购买人、旧家具的交送人、补贴的申请人应为同一人。

  (二)对试点的家具废料无害化处理企业给予运输和处理费用补贴。

  第八条 补贴标准:

  (一)购买人交旧购新补贴按照新家具实际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由政府和家具销售企业共同负担,各自补贴5%,单件家具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家具废料无害化处理企业补贴按照实际运输和处理量给予补贴。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购买人首先与试点家具销售企业签定购买新家具的销售合同。

  若购买人新家具交付地点与旧家具所在地点一致,家具销售企业在配送新家具的同时,购买人无偿交出、家具销售企业免费回收旧家具,并向购买人开具《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试点凭证》(回收联),企业留存销售联。

  若购买人新家具交付地点与旧家具所在地点不一致,购买人可自行将旧家具交送到家具销售企业旧家具仓库,家具销售企业向购买人开具《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试点凭证》(回收联);家具销售企业也可提供有偿的旧家具上门回收服务。

  第十条 家具销售企业应按销售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统一向购买人收取货款、开具发票。发票的开具单位和《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试点凭证》中的家具销售企业应相互对应。

  第十一条 购买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家具销售企业申请交旧购新补贴。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1。《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试点凭证》(回收联);2。购买新家具的发票与合同;3。购买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企业留存复印件)。

  家具销售企业经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指导购买人填写《家具以旧换新试点购买人补贴资金申报表》,并将10%补贴资金一次性直接支付给购买人,其中政府负担的5%补贴由家具销售企业先行垫付。

  第十二条 回收的旧家具,可再使用的由家具销售企业交合法的二手家具经营者回收或进行公益捐赠,不可再使用的须由家具销售企业自行或委托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全部拆解,实现资源回收利用。

  旧家具拆解后,可再利用的材料由委托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利用;无利用价值的旧家具拆解废物,由废料无害化处理企业按环保要求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三条 家具以旧换新试点结束后,家具销售企业提交《家具以旧换新试点购买人补贴资金申报表》、新家具销售发票存根、对应的《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试点凭证》(回收联)、购买人身份证件等资料,向市商务委申领垫付的补贴资金;废料处理企业提交拆解废物收集、处理记录,申领运输和处理补贴资金。

  经过第三方机构评审清算、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市商务委按照评审结果将家具销售企业垫付的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家具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将家具废料无害化处理企业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家具废料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四章 参与企业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家具销售企业承担新家具销售、旧家具回收拆解职责,应将销售网点、旧家具仓库、拆解场地等信息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家具销售企业应将家具以旧换新的有关信息,包括家具销售企业名称、销售新家具的类别、品牌、型号、销售发票序列号、销售价格、补贴金额以及回收旧家具的类别、数量以及购买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以旧换新试点凭证序列号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试点管理信息系统。

  家具销售网点、旧家具仓库和拆解场地应通过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试点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家具销售企业内部应统一收银,规范开具发票;明码实价,明折明扣,不得议价;及时向购买人公示家具产品名称、厂家、型号、价格;及时向购买人兑付10%的补贴。

  家具销售企业不得随意或变相提价;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的家具产品,侵害消费者利益;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限制消费者同时享受企业促销优惠和政府以旧换新试点补贴;要加强购买人交旧购新补贴发放的审核,对审核不符的,不得发放补贴;要及时解决家具以旧换新试点活动新家具销售中发生的消费投诉等问题,及时处理销售中的违规行为。

  凡发现违规经营、服务不到位或以任何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不予支付相应的政府补贴并追回已发放的政府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家具销售企业资质的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家具销售企业应积极回收购买人交送的旧家具;要对回收的旧家具逐一核对,旧家具实物应与以旧换新试点凭证、家具以旧换新试点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产品类别、数量、流向等信息保持一致。

  家具销售企业应加强《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试点凭证》的管理。规范填写、发放《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试点凭证》,并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及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试点凭证》,不得从事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

  如发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要追回政府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家具销售企业资质的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家具销售企业或其委托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将不可再使用的旧家具进行拆解。

  对拆解处理的旧家具要逐一核对,旧家具实物应与以旧换新试点凭证、家具以旧换新试点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数量等信息保持一致;拆解场地应建立完整的出入库记录。

  要按照环保、消防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旧家具全部拆解处理完毕,保证旧家具应拆尽拆,不得流失;旧家具拆解产物要分类堆放;拆解后可利用的拆解物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由合法的再利用企业再利用;拆解废料需无害化处理的交由无害化处理企业收集处理,不得私自处理;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凡发现违规经营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家具以旧换新参与企业资格的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家具废料无害化处理企业,负责对家具废料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无害化运输和处理。

  废料无害化处理企业不得无故拒收旧家具拆解回收产生的家具废料;废料处理要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环保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理完毕,将废料处理相关信息录入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试点管理信息系统;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政府补贴资金。

  如发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要追回政府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废料处理企业资质的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所有参与家具以旧换新试点的企业要积极履行投标文件所做的各项承诺。家具销售企业、废料处理企业需与市商务委签订承诺协议,并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工作分工

  第二十条 市商务委负责组织实施家具以旧换新试点工作,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北京家具行业协会、北京再生资源和旧货行业协会协助政府部门对参与企业的以旧换新试点行为予以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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