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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方案的复函 国办函〔1999〕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方案的复函

国办函〔1999〕7号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工商局:

  你们《关于开展打击海上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方案的请示》(署调〔1999〕1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商广东、广西、福建、浙江、江苏、海南等省(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附: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方案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

  交通部 农业部 工商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

  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和8省(区)打击走私、骗汇工作座谈会后,全国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会议精神,积极开展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果,大规模的走私成品油活动被有效遏制。最近,由于国内外成品油差价增大,走私分子又采取“化整为零”、“蚂蚁搬家”等方式进行小额走私成品油活动,已形成指挥、揽货、运输、收款、销售“一条龙”作业,危害极大。

  为了遏制小额走私成品油加剧的势头, 巩固反走私斗争成果,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自1999年1月下旬至3月下旬,用两个月的时间开展打击小额成品油走私专项斗争(以下简称专项斗争)。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常备不懈,严防猛打”的要求和“海上抓、岸边堵、口岸查、市场管、处罚严”的缉私工作方针,坚决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活动。专项斗争方案如下:

  一、由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省内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珠江水域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联合行动

  (一)清理各类小型船舶。交通部门负责清理沿海、内河和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运输船舶,渔政部门负责清理渔船,坚决取缔“三无”船舶。要规范船舶建造、转卖的审批手续,取缔非法造船。要加强船舶登记和签证管理,禁止无证出海运营。对参与走私的船舶,要严厉处罚,吊销其运营执照,并强制拆除油箱、暗舱等走私设施。

  (二)清理非设关码头。交通、渔政和经贸等部门要对现有各类非设关码头和企业自营码头进行清理,私建的码头一律拆除。严格码头建设的审批、监督和管理,严禁利用非设关码头装卸进口成品油。为走私提供条件的各类码头,按共同走私论处。

  (三)清理整顿成品油储运和销售市场。由经贸、石化、工商部门负责,坚决取缔走私成品油交易市场,严厉查处走私成品油交易活动;全面清理整顿珠江水域各内河沿岸的加油站,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清理整顿沿海、沿江油库(油罐),对非法建造的,要限期拆除;工商部门对申请生产、经营成品油的企业,要依法严格审查其资质条件,把好市场准入关;清理整顿成品油批发企业,对非法收购、供应或销售走私成品油的,予以坚决查处并取消其经营资格,对其油趸、油罐车等成品油储运设备予以没收或拆除;规范罚没走私成品油的变卖管理办法,执法部门没收走私成品油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一律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或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当地石油公司收购。

  此外,广西、福建、浙江、江苏、海南等省(区)人民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上述原则组织本省(区)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打击小额走私成品油专项斗争,进行综合治理,防止小额走私成品油活动向沿海其他地区蔓延。

二、海关、公安机关要加大缉私工作力度

  (一)增加缉私艇巡逻航次,加强东南沿海海上及珠江、长江水域巡逻和查缉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小额走私成品油的重点海域、集散地和过驳水域的夜间巡逻,同时加强对敏感地区码头的陆路堵截。

  (二)大铲岛、三门岛、桂山岛和湾仔等4个海关监管点要配合这次专项斗争,认真履行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的中途监管职能,充分发挥作用。

  (三)加大对小额走私成品油案件的查处力度,严禁以罚代刑。海关、公安机关要加强情报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拓宽情报信息渠道,发动群众,大力开展举报走私活动,注意发现、搜集走私成品油线索,迅速组织查处。要积极配合,把破大案、挖团伙、端窝点、抓首犯作为重点,坚决打掉策划、组织和指挥小额走私成品油活动的重点犯罪团伙,并绳之以法。要运用司法手段,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对多次小额走私未经处理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的规定,按累计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计算,达到5万元以上的,以走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专项斗争的组织领导

  有关省(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这次专项斗争,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行动方案,迅速组织实施。要把查缉走私成品油和综合治理的任务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按照“守土有责”的要求,认真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制,特别要落实好重点地区的县、乡、村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制。

  在专项斗争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各尽其职,切实负起责任,落实好本部门的各项工作。要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不仅要抓好专项斗争,而且要防止其他商品走私回潮。

  海关、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对查获参与走私的船舶、码头、企业,要及时将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主管部门应尽快作出处理,取消其经营资格,或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负有责任的领导,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宣传力度,选择典型案例予以曝光,震慑走私分子,教育广大群众。同时,要关心和安排好渔民、船员的生产和生活,教育引导他们勤劳致富,不参与走私违法活动。

  要加强对专项斗争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遇到的问题。广东、广西、福建、浙江、江苏、海南等省(区)人民政府要在1999年4月中旬前将专项斗争落实情况函告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和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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