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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第一批北京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

京商流通字〔2023〕3号

  各涉农区商务局、市邮政分公司、市供销合作社、其他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及《北京市县域商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细则》(京商流通字〔2023〕2号),现将申报第一批北京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及内容

  通过中央财政资金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主要聚焦县域商业体系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发挥县城和乡镇的枢纽、节点作用,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辐射带动县域商业整体提升。引导支持的主要方向包括: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具体内容如下:

  (一)支持升级改造一批乡镇级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内容包括装修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软硬件建设升级等。

  (二)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区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内容包括装修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软硬件建设升级等。

  (三)支持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鼓励建设“智能大仓”,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内容包括装修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软硬件建设升级等。

  (四)支持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内容包括装修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软硬件建设升级等。

  (五)支持品牌影响力大、家电营销售后网络健全的大型流通企业以乡镇为重点,改造提升家电销售网络、仓储配送中心、售后维修和家电回收等服务网点。内容包括装修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软硬件建设升级等。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项目,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在北京市注册的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且内容符合县域商业建设支持方向的单位,均享有自主申报资格。

  (二)项目地理位置位于我市涉农区辖区范围内,功能以服务居住在乡镇和村的农村居民为主。

  (三)项目能够按计划实施,建设时间应在2021年1月1日以后,项目完工时间应在2022年3月29日(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下发《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至2022年12月31日。

  (四)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项目获得中央财政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六)项目如需规划、发改、住建等审批手续的,应手续齐全,需提供有关批复证明材料。

  (七)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资金支持方式为财政补助,按照市区分级审核、第三方评审、联合验收、公示等步骤进行资金支付。

  (二)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0%。

四、申报材料清单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

  (三)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

  (五)项目单位简介。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行业从业资质等有关材料,包括提供各类复印件、佐证文件等。

  (六)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七)项目建设方案。1.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方向、建设性质(新建或改建)、实施建设地址、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申报时已完成建设内容和投资情况,下一步项目计划建设主要内容及投资概算情况、预期取得的成效、建设约束性指标建设成效。

  (八)项目如需规划、发改、住建等审批手续的,应手续齐全,需提供有关批复证明材料。

  (九)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列出目录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五、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发生地,按照年度项目征集通知确定的时间要求,向属地区级商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资料。跨区项目可直接向市商务局申报。

  (二)项目审核。各区商务部门结合本区县域商业发展现状和规划,对申报项目按照择优原则予以推荐上报,汇总通过初审的项目填列《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后报市商务局进行复审。

六、申报时限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于通知发布之日起申报项目,市商务局将根据申报项目内容择优予以支持。为提高项目申报、审核效率,各区商务局收到项目及时审核上报,最晚于2023年3月30日前汇总上报。跨区项目可直接向市商务局申报。

七、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初审单位应搞好项目摸底,建立项目储备库,积极推荐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相关财政、审计等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自获得支持资金之日持续经营时间不得少于1年,如有违反,原则上应退回相应支持资金。

  (四)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其他事项

  市商务局对本通知负责解释。

  附件1: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申报书

  附件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附件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附件4: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

  附件5: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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