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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试点地区及示范城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商务财务字〔2018〕27号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试点地区及示范城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商务财务字〔2018〕2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为支持我市试点地区及示范城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试点地区及示范城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1日

  (联系人:市商务委财务处 薛俊芳;联系电话:87211630)

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试点地区及示范城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方案

  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为支持我市试点地区及示范城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一)支持对象

  1.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

  2.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

(二)支持方式

  综合考虑我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需要,对完善和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支持。资金用于公共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支撑、云服务、检验检测、统计监测、信息共享、品牌建设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贸易促进、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

  提升公共服务能力项目资金面向全市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平台项目。在建、新建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平台项目建设所需设备购置、软件购置(或委托开发)费用的50%,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已完成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平台项目建设所需设备购置、软件购置(或委托开发)费用的40%,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运营及维护项目费用,按照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原则上运营及维护费用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申请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京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且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实际投资运营单位;

  2.服务的对象包括承接国际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及培训机构;

  3.具有一定数量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具备满足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必要的场地、设备等;

  4.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的所有相关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在建、新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1)《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事项申报说明》(请见相关附件)(含电子版),《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事项申请表》(请见相关附件)(含电子版);

  (2)项目申请报告及资金使用承诺书,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项目设立背景和基本情况、国内外相关产业发展与市场情况说明、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已有工作基础、项目具体实施方案、预期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效果、承担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进度安排与考核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方案等。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经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将作为后续专家评审及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4)项目申报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上年度审计报告(加盖公章);

  (5)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系统和软件购置(或委托开发)清单,已实施部分需提供付款凭证;

  (6)与项目申报有关的其他材料。

  2.已完成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1)《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事项申报说明》(请见相关附件)(含电子版),《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事项申报表》(请见相关附件)(含电子版);

  (2)项目申请报告及资金使用承诺书,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项目完成验收报告,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目前运行情况与服务企业情况等;

  (4)项目申报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以及上年度审计报告(加盖公章);

  (5)完成项目的专项报告(含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平台设备购置、系统和软件购置(或委托开发)清单及付款凭证);

  (6)与项目申报有关的其他材料。

  3.平台运营维护项目

  (1)《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事项申报说明》(请见相关附件)(含电子版),《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事项申请表》(请见相关附件)(含电子版);

  (2)项目申请报告及资金使用承诺书,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项目运行情况报告,包含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及运营情况、运营和维护费用明细、申请资金补助的金额、项目上年度运营及维护费用支出审计报告等,项目运行情况报告需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项目上年度运营及维护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5)项目申报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以及上年度审计报告(加盖公章);

  (6)与项目申报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流程

  1.项目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至市商务委。

  2.市商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后拨付资金。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可视情况聘请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核工作。

  3.在建、新建项目,预拨补助金额的70%,项目完成并通过市商务委组织的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已建成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运营及维护费项目,根据审定的补助金额予以拨付。

二、促进新兴服务出口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应当在京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

  2.认真执行《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或“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如实登记;

  3.申请支持的项目贷款须用于促进新兴服务出口事项;

  4.出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发布的《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请见相关附件,运输及相关服务、旅游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加工服务和政府服务除外);

  5.申请企业应当在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现不低于50万美元的服务出口,以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为准。

(二)支持方式

  对企业上年度开展的新兴服务出口取得的项目贷款(已享受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的除外),按照不超过1%的利率水平给予贴息支持,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材料

  1.《新兴服务出口事项申报说明》(请见相关附件)(含电子版),《新兴服务出口事项申报表》(请见相关附件)(含电子版);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服务出口合同(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流程

  1.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至所在区商务委,区商务委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委。

  2.市商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资金。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可视情况聘请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核工作。

三、鼓励重点服务进口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应当在京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

  2.进口的服务列入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请见相关附件);

  3.进口服务应当在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二)支持方式

  对申请企业在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付汇凭证的服务进口业务,以服务进口的付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上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2.《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请见相关附件)(含电子版),《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表》(请见相关附件)(含电子版);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口服务合同(复印件)及付汇凭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流程

  1.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至所在区商务委,区商务委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委。

  2.市商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拨付资金。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可视情况聘请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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